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9日開庭審理原中國輕工集團上海有限公司總經理胡建平挪用鉅額公款一案,並將擇期作出一審判決。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在法庭上指控,胡建平在2004年到2006年間,採用各種方法挪用公款1639.5萬元,用於歸還個人賭債、套取現金等,除220.4萬元退還外,餘款至今未追回。
胡建平生於1964年9月,中專畢業後到中央直屬大型企業中國輕工集團的全資子公司——中國輕工物資供銷華東公司工作,後擔任公司副總經理。2001年,胡建平受單位委派,擔任中國輕工集團上海有限公司總經理。
2006年3月,上海市黃浦區檢察院接羣衆舉報,稱胡建平有挪用公款嫌疑,遂對胡建平展開調查。案件偵查結束後,黃浦區檢察院將案件報送上海市檢察院二分院。
檢察機關審查發現,自2004年9月到2006年2月間,胡建平利用負責公司全面工作以及保管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的職務便利,採用簽發本公司本票、支票的手法,將中國輕工集團上海有限公司公款人民幣1639.5萬元用於歸還賭債、套取現金等。
紀檢部門還查明,胡建平在此期間曾30多次出入香港和澳門。胡建平經常結伴光顧澳門賭場,並且出手“很大方”。
檢察機關在法庭上出具了查明的事實。從查明的事實中可以看出,胡建平挪用公款的通常套路是:以支付貨款的名義,將鉅額資金匯入其他公司賬上,再通過中間人取出現金,用於歸還賭債。
例如,2004年9月20日、12月6日,胡建平分別將中國輕工集團上海有限公司申請開具的兩張金額爲20萬元、10萬元的銀行本票,經中間人鄔某通過上海某房地產公司套取現金後,再由鄔某分兩次將30萬元現金交給胡建平。
檢察機關9日在法庭上表示,胡建平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且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其行爲已經觸犯刑法,應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胡建平則對部分指控犯罪事實予以否認。
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後將擇期作出一審判決。
中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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