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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向記者介紹情況
4月19日,來自北京的女游客郭某在三亞天涯海角風景區內潛水時,感覺自己遭到潛水教練麥某的猥褻,盛怒之下浮上水面並隨後報警。9日,三亞警方已對此事予以結案,對游客郭某控告的情況不予認定,同時對潛水教練麥某不予處理。
游客投訴
潛水時遭教練猥褻
4月19日下午,在北京市某音樂舞蹈藝術學校招生辦工作的郭某進入天涯海角風景區游玩。15時,郭某隨金帆公司潛水教練員麥某下海潛水。15時30分,郭某上岸後向該公司負責人投訴,麥某在潛水時對其『非禮』,要求該公司開除麥某、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到現場負責處理此事的金帆公司負責人陳瓊賢因郭某要求過高,提出向警方報案,隨後郭某也進行報案。
17時10分,天涯邊防派出所乾警趕到現場處警時,麥某因害怕承擔5000元的賠償責任,看到乾警來後便偷偷溜走。隨後,天涯邊防派出所乾警將郭某及其同事陳某和該公司潛水主管黎某等有關當事人帶回派出所,分別作了3份筆錄。
而三亞金帆公司是具有法人資質的有限責任公司,於2004年與環島福瑞達公司合作承包經營天涯海角景區內的海上娛樂項目,與天涯海角風景區沒有隸屬關系,每年向景區上繳一定數額的承包款。
接到投訴
有關部門及時行動
接到投訴之後,天涯海角風景區負責人黃偉到派出所協助處理此事,並做好游客的護送、飲食等安撫工作。當天晚上,黃偉和景區常務副總經理姚勁松陪同郭某和同事陳某用晚餐。飯後,應她們的要求,送她們免費到鹿回頭觀賞三亞夜景。21點左右回到酒店後,黃偉和姚勁松還代表金帆公司與郭某調解此事,表示同意建議金帆公司開除潛水教練麥某,並向郭某補償5000元,但遭到郭某拒絕。郭某依然要求公司開除麥某、景區登報公開賠禮道歉,並將精神損失賠償由原來的5000元提至50000元。
20日上午,市國資委負責人將此事向市有關領導匯報,並組織召開天涯海角景區、天涯海角邊防所和金帆公司相關負責人協調會,要求各有關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認真配合處理好這一投訴事件,特別是金帆公司要對潛水項目進行整頓,加強對員工的道德教育,規范員工的服務行為。21日,天涯海角景區邀請並專車接送游客郭某和她的同事陳某免費入園區游覽,由金帆公司負責人及景區工作人員陪同。游覽結束後安排在天涯邊防所進行調解。
游客和潛水公司
分歧過大協調未果
游客郭某隨後對此事件提出了三點要求:要求天涯海角景區和金帆公司在媒體報道上對她本人做出公開賠禮道歉;要求金帆公司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要求將潛水教練員麥某法辦。
金帆公司負責人針對游客郭某提出的三點要求表示,游客郭某投訴一事未經公安部門確認,不贊成在媒體上公開道歉;賠償5萬元精神損失費過高,不合理。金帆公司表示可以做出一些適當補償,表示慰問。如果對方堅持要賠償5萬元,請郭某依照法律程序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維權。如果投訴一事被公安部門確認,同意辭退麥某,法辦的事應由邊防派出所認定處理。因雙方分歧過大,調解未果。
23日上午9點左右,郭某向三亞市旅游局有關領導投訴,該領導責成市旅游局質檢所調查處理。10點3O分,市旅游局質檢所召集市旅游投資公司、金帆公司經理負責人以及郭某調解投訴的有關事宜。在調解過程中,游客郭某認為金帆公司態度不誠懇,未承認潛水教練員對其存有猥褻行為。後來因郭某情緒激動,未能繼續調解。
23日下午2:30分左右,市旅游局質檢所請郭某在三亞的朋友王女士到質檢所協助調解,王女士經過和郭某商量,代表郭某提出兩點要求:要求金帆公司要以書面道歉,並加蓋金帆公司公章;至於賠償金問題,可以讓步,但要看金帆公司的道歉態度是否誠懇,提出3萬元賠償金額。此後,三亞市旅游部門多次組織金帆公司與郭某指定的聯系人溝通協調。由於金帆公司和郭某有諸多分歧,調解始終未能達成共識。當地派出所展開調查
案發後截至4月29日,當地天涯邊防派出所先後向報案人郭某,嫌疑人麥某以及8名案件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共制作詢問筆錄12份、勘查筆錄1份,繪制現場圖1張,拍攝照片12張,組織潛水用具套裝試驗1次。
在調查過程中,派出所發現郭某用編號為『沈字第0943126』號軍官證進入天涯海角景區。郭某在接受詢問時承認:『證件是真的,不過是通過關系辦來的,不代表我的真實身份』。
游客自述遭猥褻
潛水教練否認猥褻和下跪行為
游客郭某在報案筆錄山稱:發覺潛水教練有意撫摸我胸部(持續約10秒)的行為便立即推開他,同時感覺到自己穿的潛水服松了。我用右手往後一摸發現潛水服的拉鏈已從頸部打開至腰部(約45厘米長的口子),便要求潛水教練立即將我帶出水面。我憤怒質問他:『你乾嗎』(指責教練非禮和拉開拉鏈的行為)。他忙幫我拉上潛水服拉鏈並解釋說:『對不起,我剛纔一時衝動』。聽到我要向公司投訴,他便央求我不要投訴,並提出給200元作為賠償。我拒絕並強烈要求他送我上岸。
返回至可以站立的淺水區,他幫助我卸下身上的潛水裝備時,還在海邊下跪央求我不要投訴他。
而潛水教練麥某向警方敘述說:當天15時,經過潛水處的手語和適應性動作培訓後,我用右手壓住郭某背後的氧氣瓶,讓握郭某住我的左手腕,帶游客郭某一起潛水。在潛水中,有時因為郭某緊張將我的左手拉到她前胸,有時我的左手在運動中觸碰到她的胸部。下潛約30分鍾後,我感覺時間快到了,便帶著游客郭某往岸邊潛返。潛返時剛好遇到水流逆急的退潮,我被她握著的左手,在用力時多次無意間觸碰到她的胸部,最後1次觸碰持續時間約1分鍾,導致她誤會我有『非禮』行為,便向我作了上浮水面的手勢。
浮到水面後,她質問:『你乾嘛把我潛水服的拉鏈打開,你非禮我?』,我看到她身後的潛水服拉鏈確實拉開了約12厘米長度的口子,便幫她拉上拉鏈。她又說:『你非禮我我要告你』。我以為她指的是我在潛水時不慎觸碰其胸部,便連忙道歉。在聽到她說要向公司領導投訴,並要求我賠5000元後,我央求說:『我們打工的沒這麼多錢,賠你200元行嗎?』,但她仍然堅持投訴。隨後,我將郭某送回岸邊,並幫助其重新套上潛水裝備拍照。17時10分,我和游客郭某等一同到景區門口,在等候警方處理時,因害怕承擔5000元賠償費用偷偷逃離。
麥某否認其有拉開郭某潛水服拉鏈、故意撫摸郭某胸部、和下跪求饒的情節。
公安機關
對涉嫌猥褻案件不予認定
當地派出所對此案進行了多方調查,首先是針對潛水教練麥某在陪護游客郭某潛水時的動作是否符合規定,這一問題派出所先後調查詢問了該公司潛水主管王偉光,潛水教練陳昌程、陳政取等專業潛水人員,認為麥某右手按住游客身後的氧氣瓶,並讓游客用左手握其左手腕屬正常的保護性動作。這種情形下,在潛水時難免會觸碰客人胸部。
而關於在潛水中游客潛水服的拉鏈能否完全拉開的問題。4月20日,派出所在勘查試驗中,通過潛水員演示穿帶潛水裝備發現。當潛水人員穿上潛水服、從腰部向頸部拉上約50厘米的潛水服拉鏈,再套上緊貼身體的系著氧氣瓶的馬甲式背帶時,潛水服拉鏈可以從頸部拉開約12厘米長度,但約有三分之二長度的拉鏈因被馬甲式背帶和氧氣瓶遮擋而無法往下拉開。即根本不可能出現如郭某所說的,人為地將潛水服背後的拉鏈從頸部解開至腰部(約45厘米)的情況。
根據調查掌握的證據情況,對游客郭某投訴麥某涉嫌猥褻他人案無法予以認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7條和第203條之規定,三亞市公安局對游客郭某投訴麥某涉嫌猥褻他人案予以結案,對郭某控告的情況不予認定,同時對麥某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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