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6年5月19日至今,圍繞湖北省應城市團山石膏礦轉讓是否有效的官司歷時已近一年。與多數原、被告爭奪礦山所有權不同,這起官司中的原告和被告堅持認爲,團山膏礦不歸自己,而應該是對方的。
官司一方認爲,這起案件背後有權力影響;另一方則警告說,如果堅持打官司,可能發生其他機關插手的事情。
股權轉讓協議引發官司
湖北省應城市團山石膏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團山膏礦公司),始建於1996年,是一家集石膏和石膏粉生產的專業公司。2000年5月19日,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向團山膏礦公司頒發採礦許可證,有效期5年,生產規模6萬噸/年。2005年7月26日,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再次向該公司頒發採礦許可證,有效期至2010年7月,生產規模6萬噸/年。
今年55歲的宋志榮是團山膏礦公司的創辦人,公司股東爲宋志榮及其父親。在宋志榮的經營下,團山膏礦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2004年被評爲孝感市誠信私營企業、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等稱號,2006年4月,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授予2005年度全國“安康杯”競賽活動優勝企業稱號。宋志榮本人也在2002年當選湖北省勞動模範,2005年當選全國勞動模範。
1998年8月,宋志榮被檢查出患有結腸癌,多次病危。2005年4月,在進行了第四次手術後,宋志榮感覺身體狀況惡化,儘管經營效益很好,還是有意轉讓該礦並和多名買家進行了洽商。
2005年6月6日,宋志榮與吳焱華、胡勇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雙方約定,宋志榮將團山膏礦公司所有股權轉讓給吳、胡兩人,轉讓的股權包括團山膏礦一、二號礦井(區)、膏粉廠、“團山”牌註冊商標、礦產資源開採權和所有權。股權轉讓金3000萬元,爲扣除應繳稅金後淨值,稅負部分由吳焱華、胡勇承擔。
協議生效後,吳焱華、胡勇僅支付了2500萬元(包括一張100萬元欠條),餘下的500萬元未能如期支付。經雙方協商,宋志榮同意將500萬元欠款變更爲公司20%的股權。雙方辦理了相關手續。
2005年12月12日,吳焱華向宋志榮借款100萬元。2006年2月24日,吳焱華又向宋志榮借款300萬元。兩筆借款到期後,吳焱華均未償還。
2006年5月19日,吳焱華、胡勇以股權轉讓協議糾紛爲由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宋志榮父子。兩人在起訴書中說,由於辦廠心切,兩人聽信了被告宋志榮父子虛構的買斷團山膏礦公司一、二號礦井(區)1070萬噸礦產資源權的事實。後經瞭解,兩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根本就沒有取得團山石膏礦一、二號礦井開採的許可證,更未買斷該礦井的資源所有權。兩被告所有股權僅爲800萬元,卻以盈利爲目的,高價轉讓給原告,顯然有失公平。同時,轉讓協議多處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爲無效合同,其中包括,名爲股權轉讓,實際上是兩個礦井採礦許可證和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轉讓;礦產資源爲國家所有,被告無權轉讓。
吳焱華、胡勇請求法院判決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宋志榮返還2400萬元,支付利息及損失186萬元。
起訴背後另有緣由
胡勇現在是團山膏礦公司法人代表。他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石膏礦實際只值1500萬元~1600萬元,即使現在賣也不過2000萬元,花3000萬元買是買貴了,但我們不能說買貴了,轉讓合同說宋志榮把所有資源都賣給我們,實際上他沒有權力賣,後來就決定起訴。
記者問:是不是可以說你們的訴訟理由只是一個藉口?
胡勇回答:可以這麼說。從心裏講我還想要礦。
本案在孝感中院審理中,宋志榮向法院提交了宋志榮和吳焱華、胡勇洽談石膏礦轉讓事宜的現場談話錄音,該錄音錄於2005年5月17日,文字稿已經應城市公證處公證。
錄音顯示,宋志榮提出稅後賣價最低3000萬元,並主動提出對膏礦進行評估。吳焱華提出不用評估,原因一是自己到礦井看了,宋的開價確實不高,二是評估要清算財產,影響大、時間長,“我們大家就認定了這個東西是3000萬。”
記者問:既然3000萬元是雙方認可的,爲什麼後來覺得買貴了?
胡勇說:老宋是全國勞動模範,又得了癌症,出於對他的尊重和同情就同意了。另外,我們也不懂,上當了!
然而,在宋志榮看來,吳焱華、胡勇強行要求退礦的真正原因並不是感覺買貴了,也不是轉讓合同有問題,而是他們轉手倒賣膏礦的想法落空,銀行1500萬元貸款到期無力償還,想要把責任轉嫁到自己頭上。
孝感中院判決書(2006)孝民二初字第20號載明,在轉讓協議簽訂之初,胡勇、吳焱華曾委託某會計師事務所對團山石膏礦一號井、二號井長期待攤資產的公允值進行評估定算,公允價值爲人民幣2937.1846萬元。兩人以此向孝感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1500萬元。
宋志榮對本報記者說,“聽說我要賣礦後,應城市市長高楚元找到我說,自己以前的一名下屬吳焱華有一個同學叫胡勇,在廣州是一個大老闆,拿一個多億沒問題,正好想買礦,希望能把礦賣給胡勇。市長的話我應該信,反正我也活不長了,找個有實力的人繼續辦礦也是好事。”
宋志榮和吳焱華、胡勇洽談石膏礦轉讓事宜的現場談話錄音顯示,在談到辦理過戶手續時,宋志榮建議吳焱華、胡勇“跟高市長銜接一下”,爭取政府部門的支持。
吳焱華說:“他(指胡勇)跟高市長蠻熟。”胡勇接着說:“不是他我們也不可能的。”
“但是現在看來,他們並不是真心買礦。”宋志榮說,在協議買礦的同時,吳焱華和胡勇已經和一名美籍華人談賣礦,商定的價格是6000萬元,他們本來想倒手能掙3000萬元,後來,那個美籍華人不買了,他們又找不到其他買家,想要強行讓我接礦、退錢。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胡勇和吳焱華都承認有一名美籍華人買礦的事。
胡勇說:“當時有一個臺灣人,家在美國休斯敦,說要投資6000萬元,可後來款始終沒到。後來我朋友到美國一查,他根本就沒能力出這些錢。”
吳焱華對記者說,在商談買團山膏礦階段,自己和一個臺灣人談賣礦的事,一開始臺灣人說投資5000萬元,後來談好4500萬元,爲此自己還在孝感註冊了公司,想和那個臺灣人一起搞。“臺灣人最低拿3000萬元入股,我們的投入不也回來了嗎?我們談了很長時間,資金遲遲不到位,後來我註冊的公司也黃了。”
銀行貸款被挪用
記者獲得的資料顯示,按照股權轉讓協議,胡勇和吳焱華應向宋志榮支付3000萬元。其中2005年10月10日,10月24日,10月27日,又分3次支付了1440萬元,這3筆錢來自孝感市商業銀行貸款。
記者見到了這份孝感市商業銀行貸款合同,借款人爲應城市團山石膏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勇。貸款人爲孝感市商業銀行營業部支行,經辦人爲孝感市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柳善剛。
記者注意到,這筆1500萬元貸款放貸時間是2005年10月9日,2006年10月8日到期。抵押物是團山膏礦一號井和二號井。
孝感市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柳善剛向記者強調,商業銀行發放這筆貸款是正常的。
記者問:1500萬元貸款不是一個小數目,胡勇也不是本地人,銀行是基於什麼考慮信任胡勇能夠還款呢?
柳善剛說,團山膏礦是應城市招商引資企業,孝感市商業銀行對縣市貸款有地域性選擇。胡勇花幾千萬元買礦,資金不足申請貸款,因爲跟我們不熟悉,通過應城市政府引薦過來。我們的貸款理由:一、這是應城市招商引資企業;二、石膏礦是不可再生資源,有市場價值;三、有礦井設備抵押。“2005年9月見面後個把月時間就發放貸款了。”
合同顯示,這筆貸款的用途僅限於流動資金,抵押物是團山膏礦。而實際上,這筆貸款被直接支付給了宋志榮。也就是說,胡勇是用1500萬元貸款買礦,而抵押物就是這個要買的礦。
銀行對貸出資金用途有監管責任。柳善剛說:“胡勇把購買設備的資金變成付購礦資金,改變貸款用途,他們打官司之後我才知道,是銀行監管不到位。”
記者發現,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的違約責任部分全部爲空白。柳善剛的解釋是:“當初認爲會正常還款付息,對不還貸的來說,正常的都不還,還談什麼利息,所以可填可不填。”
據瞭解,孝感市商業銀行曾在行政上隸屬於孝感市財政局,1998年左右脫鉤。高楚元曾任孝感市財政局局長。
關於貸款過程,幾人的說法不一。柳善剛說,胡勇是當地領導高楚元市長介紹過來,但不管誰介紹過來都是正常範圍。
胡勇和吳焱華的說法是,在他們和銀行談得差不多時,才請高市長和銀行的人一起吃了一次飯。高市長原來是孝感市財政局局長,和銀行的人很熟。這很正常。
高楚元對記者說:“吳焱華實際上已經和銀行談好了,才讓我出面,不存在我介紹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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