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公佈了《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加大懲治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的犯罪活動的力度。該司法解釋自5月11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對非法處置、隱藏、銷售犯罪所得的機動車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拆解、拼裝或者組裝,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更改車身顏色、外形,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其他證明和憑證,提供或者出售僞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其他證明和憑證等行爲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司法解釋還規定,僞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3本以上的,以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司法解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致使犯罪所得的機動車形式合法化的行爲,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3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疏於審查或者審查不嚴,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5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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