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一支筆,用人一言堂,大權一把抓”等現象,既是目前監督的重點,也是監督的難點。
真正讓監督者敢說話,說真話,是進行有效監督的關鍵。
長期以來,在有關監督的許多方面存在着一系列似是而非的觀念和做法,使我們陷入誤區。爲了建立健全強有力的監督體制和機制,有必要對這些問題加以研究和討論。
誤區之一:無視分權而談監督
對公共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其前提是合理分權。沒有合理分權,就無所謂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對西方“三權分立”的過分警惕甚至恐懼而往往諱言“分權”,使有的人腦海裏產生這樣的認識:我們的黨和國家政權只能集權而不能分權。其實,這是一種莫大的誤解。它既與馬克思主義政權理論相違背,也不符合我們國家政權結構的基本實際。馬克思主義從來沒有籠統地反對過分權,更沒有反對過合理分權。西方的“三權分立”弊病主要在於:一是它侷限於國家機關自身內部的“三權”制約,而根本缺乏“社會”和“國家”的制約;二是在原則上是機械的相互平行、“鼎立”。這是它所存在的歷史侷限性和階級侷限性,對於我們來說不可取。然而,其中蘊含或貫穿的“分權制衡”原則本身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成果,值得我們結合自己的國情加以汲取和借鑑。事實上,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對此也是有所汲取和借鑑的。
在我國的人大制度下,權力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從來都是分設或分立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大體上也是分得比較清楚的,只不過是我國的這種“分權”排除了西方那種三權的相互“鼎立”,而最終統一於人大這一權力機關。通常所說的我國人大制度實行“議行合一”,並不符合實際,應該予以澄清。在我們黨內,按照黨章規定,黨的代表大會、委員會以及作爲專門監督機關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也是分設的,“分立”的,其權力和職能也是大體上有所區分的,而並不完全是決策、執行和監督“合一”的,只不過是在實際運行上發生了“三合一”或“三位一體”(實際上是“三權集於黨委一身”)的問題,而深陷誤區難以自拔罷了。
誤區之二:離開權力授受關係談監督
監督,歸根結底,是一種特殊的權力制約關係,是權力授受關係的重要體現,也就是委託權對受託權的監督和督促。這是監督的實質問題。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往往離開這個實質問題來談監督,來抓監督。結果,雖然也採取了很多措施,力圖加強對權力的監督,然而總的來說實際效果並不能令人滿意。要從根本上改變監督不力的狀況,必須牢牢抓住監督的實質,調整和理順權力授受關係,在黨內建立起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的“黨員(選舉、授權)→代表大會(選舉、授權)→全委會(選舉、授權)→常委會”這樣依次選舉的授權鏈。要能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從根本上改變實際存在的“書記辦公會→常委會→全委會→代表大會→黨員”這種顛倒着的授權鏈,其中包括取消於黨章無據的“書記辦公會”。這是加強黨內監督的深層基礎。在這裏,首要的、也是最爲基礎性的,是黨員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通過直接或間接的選舉對黨代表和黨的領導機關及其領導人實施授權;其次是黨代會對全委會、全委會對常委會實施授權。只有處理好這種權力授受關係,才能談得上強有力的監督。
誤區之三:過分強調支持和配合,忽視監督的相對獨立性
長期以來,談到監督問題時,往往強調監督與被監督的統一性或相互支持和“合作”,而忽視監督者及其監督的相對獨立性,甚至諱言監督與被監督的“異體性”。受此思想觀念的影響,我們的專門監督機關常常被置於被監督者的控制之下,幾乎在一切方面都受制於、依附於被監督者,使監督者實際上沒有多少獨立性。這就從根本上導致專門監督機關難以獨立行使監督權,使“鐵面無私的監督”成爲不可能的事情。
監督,實際上是某種監督主體對被監督對象實施的一種督促性或限制性的活動,因而監督對於被監督者來說,總是一種來自“異體”的行爲,也就是說,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監督與被監督必然是“異體”的,而絕不是“同體”的。通常所謂“自我監督”或“內部監督”,那也是指同一個組織系統內部不同部分之間的監督,而不是指同一部分自己對自己的約束。我們的“黨內監督”,是指龐大的黨組織系統內各個不同部分之間的監督,如上級對下級、紀委對有關黨組織和黨員、黨員對領導機關、黨委內各成員間等等的監督,無一不是這部分對那部分的監督。任何部分自己對自己的約束,那都是“自我剋制”或“自省”、“自律”,而根本不是什麼“監督”。
誤區之四:依賴於被監督者的“自覺”,而忽視監督的強制性
由於監督主體之行爲缺乏獨立性,必然導致把加強監督寄希望於被監督者的自覺或主動。而理論和經驗都證明,被監督者由於手中所擁有的權力的本性使然,幾乎都不願意接受監督,甚至竭力逃避監督。把加強監督寄託於被監督者的自覺或主動,是不現實的,靠不住的。正因爲被監督者一般來說沒有這種自覺性或主動性,才需要監督;反過來,如果被監督者能夠自覺或主動接受監督,那監督也就沒有必要而成爲多餘的了。
監督本身具有強制性或被迫性。這是監督不同於其他社會行爲的一個重要特徵。不管被監督者是否願意,監督必須強制性地實施。通常號召被監督者“自覺接受監督”,那隻不過是一種道義上的要求或思想教育的配合,而並不是監督本身必然具有的規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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