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對通州市審計局原局長馮雪江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馮雪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萬元。
通州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至2006年期間,被告人馮雪江利用擔任通州市審計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之便,在本單位辦公樓基建等工程、審計業務及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等過程中,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邵某等八人賄賂款合計人民幣12.87萬元。
通州法院審理認爲,馮雪江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款,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其退清贓款,視爲有悔罪表現,依法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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