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女大學生王靜自建“反包二奶”網站,揭露父親王志華“包養”李翠蓮(此前王靜還曾向中紀委舉報父親包二奶,本報曾連續報道)一事引起了李翠蓮的不滿,去年8月份李翠蓮起訴王靜侮辱誹謗,2006年12月20日山東定陶縣法院作出認定王靜構成侮辱罪,判處管制兩年的一審判決之後,王靜提起上訴,昨天記者得知,該案最終以李翠蓮自動撤訴告終。
2006年8月14日,李翠蓮以王靜犯侮辱罪、誹謗罪爲由,向定陶縣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李翠蓮的代理人認爲,由於王靜的惡意炒作,王志華“包養”李翠蓮一度成爲社會熱點,搜索的相關網頁達500多頁。王靜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故意捏造事實,侮辱、誹謗李翠蓮,給其人格、名譽造成巨大傷害,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情節十分惡劣。定陶縣法院在審理後於2006年12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靜犯侮辱罪,判處管制二年;王靜在其開辦的“父親不如西門慶”網站、“反二奶”網頁上刪除所有侮辱自訴人李翠蓮的文章。
一審判決之後王靜不服,以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不屬最高法院規定的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錯誤,應判其無罪爲主要理由提出上訴。2007年4月19日,菏澤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爲,原審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裁定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就在定陶縣法院重新審理的過程中,自訴人李翠蓮提出撤訴申請。5月17日,定陶縣法院作出准許自訴人李翠蓮撤訴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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