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存入銀行賬戶打算還貸款的錢忽然不翼而飛,存款人心急如焚,後經偵查才知,款項在異地被他人盜取。存款人由此將銀行告上法庭索賠損失,銀行卻以存款人經告知沒有更改密碼爲由拒絕賠償。日前,河西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銀行承擔50%的責任,賠償存款人4896元。
2004年12月9日,古某與天津市一家銀行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古某因購房向銀行借款43萬元,借款期限爲10年,還款方式爲由古某在該銀行處開立結算賬戶、採用等額本息還款由銀行按月從古某的賬戶扣劃。合同簽訂後,銀行給了古某一張存摺和一張銀行卡,古某收到後沒有更改銀行卡初始密碼便開始使用。2006年6月2日,古某在該銀行存入現金2.82萬元,至同年10月銀行先後扣款5次後,其賬戶餘額應爲9908元。但同年11月24日,古某卻被銀行信貸部工作人員告知其銀行卡的餘額僅有116元,不足當月的還款金額。得知此事後,古某隨即報警,後經辦案人員告知,古某銀行卡內丟失的款項系在長沙市被人盜取。但此人至今尚未歸案。
古某由此找到銀行,她認爲,銀行爲她還款開立賬戶,雙方建立了存取款的法律關係,銀行應將卡直接交付給存款人並告知卡的密碼及更改等注意事項,以保證存款人的存款安全。現其存款被人盜取,銀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對其損失予以賠償。後因雙方協商未果,古某訴至法院。
訴訟中,被告銀行辯稱,古某的錢款被盜取,銀行沒有任何過錯。銀行卡的初始密碼是6個1,銀行已告知古某要自行修改密碼,古某沒有修改,該責任與銀行無關。
全面審理後,法院認爲,對原告的損失,原、被告雙方均有過錯,各應承擔50%的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結合本案,主審法官介紹說,原告在被告處開立賬戶並存入款項,雙方之間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被告負有保障存款安全的義務。使用銀行卡要設定密碼,由於原告的疏忽大意沒有及時更改銀行卡初始密碼,原告存在一定過錯。同時,被告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也是存款被人異地取走的原因之一。因此,原、被告應平均分擔錢款被盜取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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