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兇打砸競爭對手的歌廳老闆楊成,日前被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半。
被告人楊成、邢立、黃明及周豐(另案處理)在經營歌廳時,認爲自己的歌廳不景氣是因爲和平區一家歌廳的老闆私下擡高出租車司機送客人到歌廳的報酬,造成客源流往該歌廳所致,遂密謀以打砸的手段擠垮該歌廳。
2005年8月中旬,楊成等四人商定各出資1000元,作爲砸歌廳的酬勞。這期間,楊成等人又找到一家酒樓的經理田某,讓其共同出資以備砸歌廳酬勞之用,田某當即應允,並表示砸完歌廳後給付。
2005年8月23日下午,楊成邀王新糾集人砸歌廳,王新又讓其侄子王春找人。當日,楊成、邢立等人爲砸歌廳購買了鎬把、手套等工具。與王春等人會合後,楊成將鎬把、砍刀、手套等工具分發給他們,同時將3000元酬資交給了王新。
2005年8月24日,楊成率領邢立、王新等數十人,搭乘十餘輛出租車來到和平區某歌廳。下車後,王春等多人持鎬把砍刀、榔頭等兇器闖進歌廳,將一樓至三樓樓道內的裝飾玻璃砸碎,並將數間KTV單間的門砸毀,同時砸壞電視顯示屏和電腦顯示屏各一臺,並致歌廳一名男服務員和一名女服務員受傷。在離開歌廳時,一名成員用獵槍朝歌廳開了一槍。
在同夥打砸時間,楊成等多人在歌廳外和出租車上造勢和接應。打砸完畢後,衆人乘出租車逃離現場。次日,楊成等在一家餐館見面,田某在確認歌廳被砸後,將事先應允的3000元酬資交給了楊成、邢立。
除楊成獲刑4年半外,本案其他被告人亦分別受到相應懲處。
(涉案人物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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