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汽車數量激增,交通事故也隨之多發。在形形色色的交通事故中,“追尾事故”十分惹眼,不僅因爲其多發,而且因爲其責任認定並不簡單。“追尾”了,後車就一定是全責嗎?很多駕駛員都有這樣的疑問。在此以幾起“追尾事故”爲例探討其中的責任劃分。
摩托車追尾倒地
旁車未防備碾軋
男子張某駕駛汽車由北向南行駛,前方道邊停放着一輛汽車。當張某的車行駛至停放車輛的尾部,汽車頭部已經靠近停放汽車的左後門位置時,突然,一輛摩托車與停放汽車發生追尾,追尾的位置是停放車輛的左後車尾。摩托車由於慣性倒在張某的車邊,而張某此時沒有預料到會有如此事故發生,汽車的後輪瞬間軋過了摩托車駕駛員的雙腳,造成摩托車駕駛員雙腳斷裂。當時張某並沒有超速。對於這起事故,張某自認爲很倒黴,但他更着急知道的是自己在這起事故中要承擔什麼責任?
天津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安竹介紹說,目前,我國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還是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即當損害發生以後,並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與否,而是首先推定其有過錯。如果在責任認定時能夠證明加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並且能夠證明該損害的發生是由於受害方的故意所致,纔可免除加害方的責任。上述糾紛中,從摩托車追尾停放車輛的“追尾事故”來看,摩托車駕駛員對追尾行爲是有過錯的。但摩托車駕駛員的雙腳被軋斷並非是由於追尾行爲所致,固然其因追尾倒地是造成其雙腳被軋斷的主要原因,其也應就此承擔一部分事故責任,但直接致其雙腳斷裂的原因還是張某車輛的碾軋。與此同時,摩托車駕駛員對損害的發生也沒有故意,因此,不能免除張某的事故責任。綜上,可結合摩托車駕駛員和張某雙方在事故中的行爲具體確定雙方責任承擔的比例。
併線遇前車剎車
跟着剎車遭追尾
李某在駕車行駛中併線,而就在車身已經基本完全駛入旁邊車道時,前方的車輛突然來了一個急剎車,李某見狀也趕緊踩下了剎車。不料,這一剎車竟致使李某的車被後面的一輛車追尾,追尾部位是車後保險槓的左端。對於這起事故,李某認爲自己的車身已經基本處於線內,屬於基本進入車道,所以,追尾的後車應負全責。而追尾車輛認爲,事故發生時,李某的車車身還壓着線,所以李某應負全責。對這一事故,責任該如何認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律師安竹認爲,是否爲同車道行駛是確定上述事故雙方責任的關鍵,最重要的是應該弄清楚李某的車輛在事發時車身是否己併入線內以及其車輛是否有強行並道等情形。如李某駕車並無違反交通法規的情形,且其車輛確已並道,則依據上述規定,應由後車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如果李某駕車並道存在過錯,則由雙方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來承擔事故責任。
酒駕且低速行駛
高速公路被追尾
夜間,黃某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途中,有一輛車從一入口也進入高速,並在黃某的車前行駛。按常規判斷,前方車輛進入高速後的速度也不會太低,所以黃某依然按原有速度行駛。然而,意外就在此時發生了。前方車輛雖然進入了高速路段,車速卻沒有提上去,竟低於每小時50公里,黃某對此毫無預料。結果,雖然緊急剎車,但慣性仍使黃某的車撞向了前方車輛,並造成前車司機嚴重受傷。事發後,交管部門在勘查現場中發現,前車司機屬於酒後駕車,行駛中昏昏欲睡,導致其車輛低速行駛。對於追尾事故,一般後車的責任大,甚至要負全責。而對於這起“追尾事故”,黃某卻認爲自己似乎不應該承擔責任。
通過分析事故經過,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怡認爲,黃某對追尾行爲致損害發生是有過錯的,應承擔事故的責任,但不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員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本案中,前車司機酒後駕駛,很明顯存在過錯。並且,《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於50公里。”所以,前車司機應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當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也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所以,黃某在事故中也是有責任的。故而,應按照前車司機與黃某各自過錯的大小來確定承擔責任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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