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爲奧運服務提供製度保障的《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草案)》三十日在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初審。
該條例草案中有多項規定涉及志願者權益保護。草案規定,對人身安全、身體健康有較高危險,或連續從事三個月以上專職服務,或爲大型活動提供志願服務,或外埠從事服務活動的應當簽訂書面志願服務協議。志願服務組織應當與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協商,根據需要爲志願者辦理相應的保險。
根據草案,志願者服務協議應該包括志願服務成本的分擔、風險保障措施、志願者責任的免除等內容。
企業和組織不得擅自招募志願者。草案明確規定,專門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向社會招募志願者的,應當通過或者加入專門的志願服務組織進行。
同時,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就志願服務項目對健康及安全構成的風險以及防護這些風險的規則做出必要告知,爲志願者提供所需的培訓、必要的物質保障和安全、衛生條件。
據知,北京今年共將推出三項直接爲奧運服務提供製度保障的地方性法規。除志願服務促進條例草案外,食品安全條例草案和大型活動安全檢查管理規定將陸續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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