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商品房後,一業主以售樓人員曾承諾贈送車庫,而購房合同卻將車庫面積計價爲由,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其退還車庫費用。由於購房合同中沒有贈送車庫的條款,且業主無證據證明售樓人員曾作出承諾,日前,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該業主訴求。
2006年4月14日,胡某在本市河西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在按購房合同約定將214萬元價款給付該房的開發商後,胡某發現合同中標明的建築面積274.03平方米包括車庫(地下室)的面積,且房屋總價款也包括車庫(地下室)的價格,該情況與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銷售人員口頭言明該房車庫(地下室)爲贈送相矛盾。胡某爲此多次找到投資公司協商未果。胡某遂以投資公司有欺騙行爲爲由提起訴訟,要求投資公司及其河西分公司返還胡某多交的車庫費用20.25萬元。
案件審理中,被告投資公司及其河西分公司辯稱,訴爭房屋銷售過程中,其銷售人員並沒有做過“車庫贈送”的承諾。且合同簽訂前,其公司已經盡到了對房屋面積和層數的告知義務,原告在應該並且可以知道訴爭房屋面積計算方法的前提下仍簽訂購房合同,已證明其對合同內容的認可,故被告不存在欺騙行爲,不同意原告訴求。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無違反法律、法規之處,爲有效合同。原告以二被告欺騙爲由要求變更房屋價款,但房屋買賣合同中並沒有約定車庫(地下室)爲被告贈送的條款,且售樓人員也否認其曾承諾原告車庫系贈送,原告亦未舉出相關證據證明二被告有欺騙行爲。因此,對原告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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