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重慶市公安機關1日依法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10·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張燾、楊宗義執行逮捕。
2006年10月1日13時33分,重慶公路運輸(集團)利民出租車汽車有限公司711路客車駕駛員呂富華駕駛客車在嘉陵江石門大橋南引橋發生墜橋事故,致使30人死亡、20人受傷(其中10人重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事故發生後,國務院和重慶市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認真調查,於2007年2月作出“這是一起責任事故”的結論,並建議將相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07年5月16日,重慶市公安局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專案組,迅速開展工作。5月17日,先後將4名嫌疑人抓獲,並查清案情。6月1日,經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對重慶公路運輸(集團)利民出租車汽車有限公司總經理張燾、利民出租車汽車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長楊宗義執行逮捕。
經查:“10·1”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呂富華(已在事故中死亡)曾於2006年3月31日發生一起致使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交警總隊八支隊認定,呂富華負有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九條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呂已不再具備駕駛客運車輛的資格。但由於張燾、楊宗義等人未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沒有及時解聘呂,且在2006年5月交通運管部門集中排查公路客運車輛,對客車駕駛員進行摸底登記時,隱瞞了呂曾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實,致使呂繼續違規駕駛車輛,直至“10·1”事故發生。張燾、楊宗義對“10·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重大安全管理責任,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已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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