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決定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條修改爲:“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報市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佈。
關於修改《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刪除第十七條。
2、刪除第五條第三項。
3、將第十九條中“合同鑑證單位”修改爲“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
4、刪除第三十五條。
5、刪除第三十六條。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佈。
關於修改《山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的決定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爲:“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從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爲止。”
二、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爲:“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議,可以臨時召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三、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三款:“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十條第三款改爲第四款。
四、第十三條第三款刪除“但候選人最多不應超過應選人數的一倍”的內容。
五、第十七條修改爲:“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或大會全體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認爲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佈。
關於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行監督的辦法〉的決定》的決定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太原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行監督的辦法〉的決定》,決定予以批准。
任免名單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任命:
李建忠爲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吳秋霞爲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王文婭爲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龔景華爲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免去:
李增的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
田太鏡的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任免名單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任命:
李勃爲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曹改蓮爲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嚴奴國、李喜春爲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
免去:
馮軍的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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