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對於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最高將面臨5萬元的罰款。而個人有這些行爲的,將被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建設部昨天發佈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並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辦法規定,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將由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千元的罰款。
對於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爲,也將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爲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此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可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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