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近日發出通知,明確界定了離婚,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非財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據浙江省物價局介紹,離婚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受理費4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80元。
浙江省物價局指出,新界定的標準自2007年6月1日起執行,2007年4月1日以後受理的案件,按新訴訟費標準交納訴訟費用。案件在2007年4月1日前受理,持續到2007年4月1日後審結或執結的,按照原規定確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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