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印發,加大對涉及權錢交易的違紀違法行爲懲處力度。
解讀
嚴禁用職務之便以低價託買、高價託賣
中央紀委要求,嚴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或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
30日內主動坦白可從寬處理
中央紀委表示,《若干規定》發佈後30日內主動說清問題的可考慮從寬處理,對拒不糾正或者本規定發佈後違反本規定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嚴禁用職務之便與請託人“合作”開公司
中央紀委強調,嚴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
嚴禁用職務之便從請託人處獲取“出資收益”
中央紀委指出,嚴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
爲掩飾違紀而退還或者上交財物的不影響認定違紀
中央紀委指出,因自身或者與違紀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爲掩飾違紀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違紀。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違紀。
嚴禁約定並在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
中央紀委指出,嚴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
嚴禁利用職務之便不實際工作獲薪酬
中央紀委強調,嚴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爲名,使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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