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綜治辦等十部委發佈《關於開展平安邊界建設的意見》
編者按:2007年3月28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十部委發佈了《關於開展平安邊界建設的意見》(綜治辦[2007]20號)。經同意,現公佈全文如下:
關於開展平安邊界建設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綜治辦、維穩辦、民委、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水利廳(局)、農業(畜牧、漁業)廳(局)、林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綜治辦、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國土資源局、水利局、農業局、林業局:
行政區域界線是毗鄰行政區域之間的分界線,是國家依法實施分級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據。建國以來,由於行政區域界線不清引發的大量邊界糾紛,不僅給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同時給社會的和諧穩定帶來極大影響。1995年至2002年,國務院組織勘定了省、縣兩級行政區域界線,基本解決了行政區域界線不清引發邊界糾紛這一長期困擾各級政府的問題。與此同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指示精神,堅持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邊界管理的有效形式,爲維護邊界地區穩定做了大量艱苦細緻、紮實有效的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由於邊界地區情況複雜,加之諸多主客觀因素,邊界地區因行政區域界線認定及土地、山林、草場、漁場、水利、礦產等資源管理使用引發的糾紛仍時有發生,有的還誘發了羣體性械鬥事件。此外,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邊界地區管理上的不完善,跨區域流竄作案,使邊界地區刑事犯罪率相對較高,治安亂點較多。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深入開展平安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25號)精神,進一步做好邊界地區穩定工作,建設平安邊界,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開展平安邊界建設重要意義的認識
平安建設作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保障工程,要求各有關方面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以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爲重點,以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爲主線,廣泛開展平安地區和平安單位建設,集小安爲大安,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我國現有省、縣兩級陸地行政區域界線48萬公里,邊界地區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平安邊界建設是平安建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推進全國平安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極其重要作用。歷史經驗證明,發生邊界糾紛,損失和傷害最嚴重的是邊界地區的老百姓,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的老百姓,切膚之痛在羣衆。開展平安邊界建設,維護邊界地區和諧穩定,減少糾紛發生,是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戰略目標的有力保證,是實踐立黨爲公、執政爲民宗旨的具體體現。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做好邊界地區穩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增強做好平安邊界建設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來,採取紮實有效措施,推動平安邊界建設工作深入開展,維護邊界地區的長期和諧穩定。
二、開展平安邊界建設的工作目標
平安邊界建設的工作目標是:在邊界地區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把平安邊界建設工作作爲平安建設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總體規劃,制定具體目標,明確相關任務。通過建立健全地方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邊界地區廣大幹部羣衆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採取積極預防、區分性質、快速處置等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從源頭上預防、減少新的邊界糾紛的發生,刑事犯罪率顯著下降,治安亂點明顯減少,羣衆安全感增強,把邊界地區的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實現邊界地區長期和諧穩定,促進邊界地區經濟社會穩步發展。
三、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平安邊界建設工作由各級黨委、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各級地方黨委、政府要加強領導,把開展平安邊界建設、維護邊界地區穩定,作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領導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實施"一把手"工程,加大組織協調、經費保障和工作支持的力度。各級地方黨委、政府領導要提高認識,解決問題時要顧全大局、實事求是、互諒互讓,要牢固樹立"爲官一任,穩定一方,發展一方,富裕一方"的正確邊界觀,堅決摒棄"寸土必爭、寸步不讓"狹隘的本位主義和地域觀念。從立足全局,維護邊界地區雙方羣衆利益出發,抓好平安邊界建設工作。要層層分解任務,落實責任。各級黨政主要領導是平安邊界建設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其他領導承擔分管工作範圍內平安邊界建設的責任;各有關部門也要落實責任制,明確責任人。要嚴格檢查考覈,落實獎懲,把解決邊界糾紛、創建平安邊界工作情況和實際效果與責任人的政績、晉職晉級和獎懲等緊密掛鉤。對工作得力、成績顯著的,要予以表彰獎勵,並記入幹部政績檔案,作爲幹部考察、選拔和使用的重要材料;對因工作不力,導致發生嚴重危害社會穩定事件的,要堅決行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嚴格追究領導責任。
四、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
政法、綜治和維穩部門要充分發揮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排查整治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強化治安防範和管理、打擊違法犯罪、預防和處置羣體性事件等方面工作的骨幹作用。各級綜治辦和維穩辦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努力做到優勢互補,加強聯繫溝通和協作配合,互通情報信息,互相支持,加大對有關部門維護穩定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力度,促進預防、調解、教育、管理和服務等各項維護邊界穩定工作措施的落實。綜治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深入開展邊界地區各種形式的基層平安創建活動。維穩部門要在掌握情況信息、協調處置跨界的不穩定問題等方面切實做好工作。民族事務部門要做好邊界地區少數民族幹部羣衆的思想工作,及時化解矛盾,促進民族團結。公安部門要積極防範和堅決打擊邊界地區的違法犯罪活動,對於跨區域流竄作案以及挑動邊界糾紛的,要及時處理。民政部門要按照《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規定,認真組織開展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工作,及時處理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認定不一致引發的爭議。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邊界地區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努力營造和諧穩定的法治環境;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邊界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國土、水利、農業(畜牧、漁業)、林業等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依法處理邊界地區資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糾紛。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維護邊界地區的社會穩定。
五、建立健全維護邊界地區穩定的長效機制
各地區、各部門在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基礎上,要進一步健全邊界地區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之間維護邊界地區穩定的長效工作機制。邊界地區要健全基層羣防羣治組織網絡,充分發揮治安信息員、人民調解員、綜治協管員、治安巡防員等各種羣防羣治隊伍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的邊界地區糾紛應急處理機制,妥善處理羣體性糾紛事件;邊界毗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等途徑,定期召開會議或相互走訪,加強溝通,加深理解,促進協作,增強團結;要完善治安穩定形勢聯合預警、矛盾糾紛聯合排查調處、治安亂點聯合排查整治、治安問題聯合巡邏防範、違法犯罪聯合偵防打擊、羣體性事件聯合預防處置等協作機制;要健全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在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建立政府爲主導、吸收當地有影響的少數民族代表參加的社會治安協調機制;提倡邊界雙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簽訂邊界地區綜治協作和治安聯防協議書,毗鄰的基層鄉鎮、村簽訂睦鄰友好公約。
六、加強宣傳教育,爲平安邊界建設營造良好的環境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加大《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和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羣衆法制觀念,教育基層幹部羣衆維護法定行政區域界線權威,自覺遵守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規定。要通過典型事例的宣傳教育,讓廣大基層幹部羣衆明瞭邊界地區矛盾糾紛沒有贏家,鬥則兩傷、和則兩利的道理,引導羣衆依法反映合理訴求,通過法律渠道解決糾紛。要通過認真細緻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羣衆參與平安邊界建設,維護邊界地區穩定,爲平安邊界建設工作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七、開展平安邊界創建示範活動
平安邊界建設工作的重點在基層,要大力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組織縣、鄉毗鄰地區廣泛開展基層平安邊界創建活動。從2007年起,由中央綜治辦、中央維穩辦、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門在全國組織開展平安邊界創建示範活動,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批平安邊界,並納入中央綜治委對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考覈範圍。要把平安邊界創建示範活動和平安縣(市、區)創建緊密結合起來,不斷提高創建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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