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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剛剛結束。教育部門一再強調要嚴懲作弊現象,保障考場秩序。然而,央視記者臥底河南鄲城,踢爆有人從在校大學生中尋找高考替考人選的內幕,引起各方關注。
舞弊損害高考信譽,損害社會公平。面對高考舞弊,雖然教育部門使出了渾身解數,比如建立電子信息檔案,在考場安裝手機屏蔽、電子監控錄像等設備,要求考生簽署“誠信高考承諾書”,規定作弊考上大學的發現一個除名一個,對涉及的相關責任人嚴肅追究責任。何以舞弊現象日益猖獗,有禁無止?其中一個重要原因還是我們相關的法律制度還不健全。
考試舞弊,古已有之。如唐朝的法律規定:“若考校、課試而不以實及選官乖於舉狀,以故不稱職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清朝順治丁酉(公元1657年),江南科場舞弊案的結局是:主考方猷、副主考錢開宗、同考官葉楚槐等數萬名考官、考生和涉嫌者,因此被斬首、拷打、抄沒、流放。這是幾百年前的事了,難道我們現在的吏風和整肅連清朝都不如嗎?
法律無奈高考舞弊,只按“違規”處理顯然遠遠不夠,必然使一些人頻頻鋌而走險。據悉,我國考試法草案最近已上送國務院。依照草案,考試過程中作弊和舞弊將被視爲違法行爲,嚴重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懲治高考舞弊,期待這部法律儘早“亮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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