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黃英長期照顧一名老年男子的生活,該男子去世後,黃英以該男子僱傭其照顧生活爲由,將老人的侄子告上法庭,要求給付“照顧老人3年的工資1萬餘元”。因黃英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與老人系僱傭關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未能支持她的訴訟請求,但判令老人的侄子一次性給付黃英經濟補償款3600元。
杜國忠於1997年在天津市紅橋區公證處公證,與侄子杜楠達成了遺贈撫養協議,他的“生老病死”均由被告杜楠負責。婦女黃英於2003年6月結識杜國忠後,與杜國忠經常往來,有時還給其送水送飯。2005年5月,原告黃英以照顧杜國忠生活爲由,與其子共同搬至杜國忠居住處。
2006年6月,杜國忠去世後,黃英向杜楠索要其“照顧杜國忠3年”的工資10800元,杜楠答應給其一次性經濟補償3600元,但要求黃英在一個月內搬家。黃英當場應允,但此後沒有履行承諾,故杜楠未給付黃英經濟補償。
於是,黃英起訴至法院,要求杜楠給付其照顧杜國忠3年的工資,總計10800元;支付杜國忠生前所欠兩年房屋租金,總計72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黃英表示,自2003年6月起,她就給被告杜楠之伯父杜國忠打工並照顧其生活。杜國忠生前答應每月給她300元工資,但至其死亡時亦未給付。被告杜楠系杜國忠遺囑繼承人,故要求被告杜楠給付杜國忠所欠3年工資。
庭審中,被告杜楠表示,自己不知道杜國忠生前僱傭原告,更不知道給付工資之事,所以不同意原告給付工資的要求。至於原告要求支付杜國忠生前所欠兩年房屋租金7200元,因原告不是該房屋的所有人及出租人,此租金亦不同意支付。
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原告黃英在本案當中所述與被告杜楠之伯父杜國忠生前系僱傭關係,需原告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但原告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未能向法庭提供僱傭關係的證據,對此原告所述與杜國忠系僱傭關係,法院不予以確認。原告要求被告替杜國忠支付其3年工資10800元,法院不予以支持。杜國忠生前所居住的房屋系他人所有,是否支付租金需由房屋所有權人或具有出租房屋權利的人主張權利,原告不具備上述權利,其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駁回。考慮到原告在杜國忠生前確實有照顧其生活之情節,被告亦曾答應給付原告3600元經濟補償。杜楠作爲杜國忠遺贈撫養協議的繼承人,對照顧杜國忠生前生活的原告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和支持。(文中人物爲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