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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有關負責人就打擊傳銷答新華社記者問 |
傳銷違法犯罪具有較強的經濟破壞性和思想毒害性,嚴重威脅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秩序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當前一些地方的羣衆因爲不瞭解相關法律政策,參與傳銷活動,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近日就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什麼是傳銷?傳銷違法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徵?主要危害有哪些?
答: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明確規定: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爲依據計算和給予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爲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爲。禁止傳銷條例還列舉了“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和“團隊計酬”3種傳銷表現形式。
一些躲在幕後的傳銷組織者,爲了達到其騙錢斂財的目的,編造傳銷可以快速成功緻富的謊言,欺騙一些羣衆,並通過“洗腦”對其實施精神控制。部分羣衆由於辨別力不強,盲從聽信傳銷組織者的所謂致富謊言,熱衷於參加傳銷網絡組織;少數人員積極從事“拉人頭”等傳銷活動,成爲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骨幹和幫兇;有的受騙上當的羣衆對傳銷概念模糊,知道傳銷違法,但是不知道自己所從事的就是傳銷,從而導致了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滋生蔓延。
傳銷犯罪活動不僅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侵害被騙羣衆的財產利益和身心健康,而且容易引發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的其他犯罪活動。
對此,公安部籲請廣大羣衆,要切實增強辨別傳銷的能力,瞭解傳銷的危害性,高度警惕傳銷活動,謹防上當受騙。只有全社會共同聯起手來堅決抵制傳銷,才能真正遏制傳銷違法犯罪的蔓延。
問: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在我國是如何出現並發展的?當前是否形成了對其進行有效打擊的法律體系和相關工作機制?
答:1990年底,傳銷作爲一種營銷模式開始在我國出現,但是由於其逐漸暴露出來的種種問題,1995年開始,政府逐步限制傳銷的發展,直到1998年全面禁止傳銷。傳銷在我國經過了自由發展、限制發展和全面禁止3個階段。
當前,在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方面,我國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各個部門相互配合、分工負責的工作體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依據禁止傳銷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傳銷行爲進行查處。對於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傳銷行爲,由公安機關依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法律規定等,進行立案偵查。
問:羣衆應如何識別和防範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答:隨着近年來國家經濟的發展和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持續打壓,傳銷的形式與手段逐步衍生、變異,更加隱蔽,更具欺騙性。主要表現爲:一是以直銷爲名實施傳銷;二是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傳銷活動日益嚴重;三是源頭組織與分支組織地域分離。
爲此,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羣衆做好識別防範。符合下列條件的,即爲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從組織方式看,傳銷組織者承諾給予參加者高額回報,發展他人加入,參加者再以同樣的方式介紹和發展他人加入,以此組成上下線緊密聯繫的傳銷網絡;從計酬方式看,組織者以參加者發展下線的數量爲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以參加者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爲依據給付報酬,形成傳銷的“金錢鏈”;從銷售方式看,與直銷的單層次銷售(即推銷員直接將商品推銷給最終消費者)相區別,傳銷是多層次網絡式銷售;從經營目的看,傳銷不以銷售商品爲最終目的,而以發展人員數量,騙取錢財爲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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