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恆甫被辭”事件的另一主角,北大光華管理學院院長張維迎對此事發表意見稱:“這件事情清者自清、濁者自濁,是非曲直很明瞭。”
《第一財經日報》昨日從可靠渠道獲知,張維迎表示他不會站出來公開解釋。
鄒恆甫此前在公開信中稱,自2001年起,其在北大完成課程改造任務後,先後到浙江大學、武漢大學從事教學工作。
這些行爲遂成爲張維迎指他過去幾年他很少到校上課,未承擔教職員工責任並違反了光華管理學院制度。
“在開除我教授職務之前,維迎並沒有通知我違反了光華管理學院的規定,不許我在其他學校免費辦教育事業。”鄒恆甫稱。
也有消息稱,張維迎此前曾多次就鄒在其他單位供職一事到鄒家勸誡。
經查,北大光華於2002年10月7日出臺的《關於教師在院外兼職、兼課的規定》表明,教師不得從事“其他學校院長、兼職博導及其他實職性職務”;並不能在“其他院校或培訓機構的MBA、EMBA等類型課程教學”做兼職工作。
記者另外查證2004年3月2日《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關於教師聘任和職務晉升的若干規定》說,教師任現職期間,應“系統講授兩種以上不同課程,每學年平均講授三門以上課程”;並規定科研方面應:“作爲主要作者有八篇以上學術論文在國內外核心學術刊物上發表”等。
一位北大光華金融系2002級碩士向本報表示:“不管(鄒)這個人是不是有才華,關鍵要看其對聘任他的學校貢獻如何。以學校名義發表論文是衡量其貢獻大小的重要標誌,如果以光華教授名義發表論文很少,被開除就是必然了。”
有內部人士提供佐證說:“鄒恆甫並未以光華教授名義在海外核心期刊上發表過論文。”
不過上述說法,至本報截稿前未得到鄒恆甫本人證實。
另一位1996級光華學生告訴本報:“如從聘任程序上講,應看當時怎樣簽訂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程序,開除沒有什麼大不了。”
有知情人士認爲,鄒恆甫被解聘一事屬普通勞資聘用關係事件,如果鄒覺得院方處理不當,就應提交相應合同約定職責的證據。
目前,北大光華未公開鄒恆甫與光華簽訂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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