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蕭鋼構案三人被正式批捕
“牛市”內幕交易第一案杭蕭鋼構案有了突破性進展。浙江省檢察院相關人士昨日證實,6月11日,經該省檢察院批准,浙江省公安機關已對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羅高峯、涉嫌內幕交易罪的犯罪嫌疑人王向東、陳玉興執行逮捕,不過,公司層面的“操縱股價”違規行爲證據不足。
在此之前,證監會已經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進行過罰款。
董祕:“沒接到任何通知”
據該人士透露,今年4月19日,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將涉嫌杭蕭鋼構股票內幕交易犯罪案移送公安部,公安部隨即部署浙江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5月1日,浙江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據悉,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羅高峯是杭蕭鋼構證券事務代表,年僅26歲,半月前已被暴出因涉嫌內幕交易正在“協助調查”。
而據一知情人士透露,涉嫌內幕交易罪的犯罪嫌疑人陳玉興則是羅高峯的前任,一年前曾是杭蕭鋼構的員工,此前還擔任過公司證券事務代表一職,但在去年末離職,原因未明。目前3人中,僅“王向東”身份還有待覈實。“到目前爲止,我還沒接到相關部門的任何通知。但我能確認的是,除羅高峯以外,其餘兩名犯罪嫌疑人王向東、陳玉興都不是本公司在職員工。”杭蕭鋼構董事會祕書昨日晚間向早報記者表示,到目前爲止,公司在職人員中再次接受調查的對象僅羅一人。
律師:“難逃牢獄之災”
“一旦罪名成立,3人將難逃牢獄之災。”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告訴早報記者,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而且根據我們刑事訴訟法,檢察院實施批捕,實際已意味着案情已基本清晰: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風聲正緊
股市發展10多年來,藉助內幕消息爆炒股價的事件已經屢見不鮮。而此次,杭蕭鋼構鉅額合同存疑、神祕資金穩獲10個漲停板、中基公司雲遮霧障、杭蕭鋼構股票中途停牌……種種離奇把杭蕭鋼構一直推在風口浪尖。
“對於內幕交易,證監會現在查得相當嚴,不僅上市公司,還包括證券公司。在目前市場過熱的情況下,證監會可能希望通過一些加強監管的信號來防範市場風險。”證券界一位人士分析,“事實上,對於內幕交易的稽查,在調查和認定方面,都面臨着很大的困難。但就公開的杭蕭鋼構的調查情況而言,某些涉嫌內幕交易的操作手法似乎並不縝密,可以說,有點張狂。”
按上證所公佈資料顯示,杭蕭鋼構股價異動一直與其信息披露節奏密切相關:最初連續漲停三天之後,2月15日,杭蕭鋼構才發佈公告稱,公司正與有關業主洽談一個境外建設項目,意向項目整體涉及總金額摺合人民幣約300億元。3月13日,杭蕭鋼構再次披露,這一合同是與香港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簽訂的轉包安哥拉“安居家園工程”的相關訂單。但直到3月15日,杭蕭鋼構才就合同的不確定性做了說明,稱前期的準備工作正在展開,但合同的實際履行尚未開始。而在此期間,從2月12日到3月16日,杭蕭鋼構已連續拉出10個漲停板,股價從4.14元漲到了10.75元,累計漲幅159%。
“更有意思的是,在證監會5月14日公佈處罰決定,認定存在信息披露違規後,短短10個交易日內股價再次上漲159%,顯然,具有二級市場操作等方面的問題。”該證券界人士表示。
證監會表態: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中國證監會相關負責人昨天表示,加大打擊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爲的力度,堅決懲處違法犯罪行爲是當前證券監管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在杭蕭鋼構違規信息披露和股價異常案件查處中,證券監管部門啓動了對股價異動和信息披露的聯動監管快速反應機制。經過立案調查,在掌握確鑿證據基礎上,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對杭蕭鋼構和相關責任人作出了行政處罰,並及時將杭蕭鋼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相關證據和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請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監會表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證券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分工負責、密切協作,加強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案件偵查、批准逮捕各個環節之間的銜接,提高了案件辦理的工作效率。杭蕭鋼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充分表明,對證券市場違法犯罪案件打擊力度正在不斷加大。
這位負責人最後強調,維護好“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是市場參與各方的共同訴求,證監會將進一步整合監管資源,健全快速反應機制,加大案件查處力度,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協同配合,對虛假信息披露、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爲,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堅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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