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實質上是自然人對作爲其人格要素之一的姓名的有關利益的排他支配權,具有專屬性、不可轉讓性,任何人無權強迫一個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某一姓名。
公安部《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引爭議
強制公民必須取父姓或者母姓是對公民姓名權的侵犯?公民正式姓名能否想怎樣取就怎樣取?公民取名字是否必須遵從傳統文化?
42歲的黃元金怎麼也想不到,自己從2003年起就成了“網上通緝犯”。今年5月份在莆田和福州,他被派出所連續抓了兩次,就因爲他和一個嫌犯同名同姓。
比黃元金更鬱悶的是常州市民點明,他的姥姥、姥爺、爺爺、奶奶四人四姓,下傳的後代就只有這一個孩子,這孩子承擔了這一家香火延續的重任。後來想出了一個絕妙主意,四家一家佔一點,就是一個佔字,下面放四點,一家一點,他的姓就變成了“點”。根據公安部近日起草完成的《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以下簡稱條例),“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他將來可能得被迫改名。
對此條例,廣東省公安廳的李警官持歡迎態度。去年廣東在換髮二代身份證時,他多次碰到姓名中含有生僻字的情況,儘管身份證制證系統不斷升級,仍然不能應對五花八門的生僻字,有的人姓名中某些字甚至是自己造出來的。而姓名最長的居民,加起來有8個漢字。這已經超出戶政電腦系統的顯示長度了。
在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 鬥看來,條例的出臺是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必須規範自然人姓名的確定、更改以及使用行爲,爲“起名”立法。
“公安部條例的頒佈,姓名能夠得到有效規範,重名問題可以解決,有利於社會權益的保護。”武漢大學社會學教授周運清告訴南方週末記者,條例第一次對公民姓名的規範作出了明確而完整的實體規定和程序規定,方便了社會生活和公共管理。
武漢大學民商法教授溫世揚對此卻不以然,他認爲姓名權是公民最主要的人格權,關係到公民基本生活的方方面面。姓名規範問題既涉及社會管理,也涉及權利保障,二者應並行不悖,但不能爲強化管理而限制或剝奪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規範姓名登記的根本目的應該是爲保障公民姓名權更好地行使。該條例出臺對加強姓名管理、規範姓名使用、解決重名問題有一定積極意義,但所設管理措施不應與現行法律和民事主體的既有權利相沖突。
“條例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這是強制公民必須取父姓或者母姓,是對公民姓名權的侵犯。”溫世揚解釋,姓名權實質上是自然人對作爲其人格要素之一的姓名的有關利益的排他支配權,具有專屬性、不可轉讓性,任何人無權強迫一個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是每個公民專用的文字符號,是公民自身人格特徵的重要標誌,是區別於其他公民的重要社會標誌。
溫世揚說,允許公民“採用父母雙方姓氏”看似開明,但其實,不需要條例的許可,只要法律沒有禁止,公民就可以採用父母雙方姓氏,這種權利不能由條例來加以剝奪。
“《姓名登記條例》應當以保障公民姓名權利的安全性爲主要宗旨。”東南大學法學院院長周佑勇說,凡是公民姓名的命名、使用和變更符合公序良俗等公共利益,都不應當加以限制,否則就是對私人權利的過度干預。
“對姓名立法不能簡單草率,條例中的許多內容都值得商榷。”胡星斗說所謂姓名必須六個漢字以內,更是人爲的約束,沒有道理可講。而繁體字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極其重要的一部分,華人界一直在爭論簡體字與繁體字的優劣,姑且不論孰是孰非,我們至少不能排斥繁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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