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某高校前招生辦公室主任,被公訴機關指控以收取“單招擴招費”“統招擴招費”等名義向外地對口學校及部分學生家長收錢高達169萬元,日前,該案經審理,法院根據全部證據認定了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事實,以貪污罪對其判刑5年。
被告人管某曾系本市某高校招生與就業工作辦公室主任。
公訴機關指控,管某在任期間負責該校招生及錄取的全面工作,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間,其利用職務之便,以收取“單招擴招費”“統招擴招費”“統招定向學費”等名義,向江西省少年體校、石家莊中原競技學校以及山西省二輕文教事業發展中心等多個單位及部分學生家長收取費用共計227萬餘元。收費後,管某將其中的169萬元予以截留、侵吞。另據調查,2004年6月,管某還利用職務之便,收取本單位一職工給他的“感謝費”1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宣讀了給管某送錢的馮某某、劉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證詞,並將管某在本市友誼商廈一次性消費6萬餘元的購物證明及其購車證明當庭出示。
對此,管某辯稱自己收取的各項費用均是按照學校負責人指示辦理的,而上述錢款也沒被他裝進自己的腰包,而是按照單位意見打入了幾張銀行卡中,自己只是負責保管銀行卡。對於高消費購物及購車事宜,管某解釋均爲個人消費,使用的錢款也屬自己的積蓄。
經過審理,法院認爲管某收取的部分費用未向該高校領導彙報,收費後也未及時上繳和歸還,因此其行爲已經構成貪污罪。但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169萬元的貪污數額,法院認爲證據只能證明管某收取了上述錢款,但不能證明其予以截留、侵吞,因此法院認定了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事實,並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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