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體育彩票銷售網點的銷售員,將74萬餘元彩票銷售款用於歸還個人債務等用途。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該銷售員有期徒刑4年半。
被告人張順(化名)於2000年4月與天津市體育彩票管理中心簽訂體育彩票銷售合同書。雙方約定,體彩中心按其所繳款額的8%作爲佣金返還給張順。在經營過程中,張順違反合同規定,從2002年至2005年5月28日,將銷售彩票款74萬餘元用於償還個人債務等用途,造成國有資金損失。在體彩中心與張順覈對賬目時,張順親筆簽字承認欠款事宜。案發後,張順將欠款74萬餘元全部退還給體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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