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白領和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在對簿公堂時,提出要求單位給付13億元的精神損害賠償。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本市首例天價勞動爭議案作出了終審判決,原告13億元的賠償請求終未獲支持。
原告蔡先生,於2004年9月接受了境外公司的錄用擔任採購工程師。同年11月,原告蔡先生與保利費斯公司上海代表處通過中智公司簽訂了爲期兩年的正式勞動合同,約定中智公司派遣原告蔡先生到該公司工作。勞動合同到期後,保利費斯公司上海代表處與蔡先生解除聘用關係。12月3日,中智公司爲蔡先生辦理了退工手續。
因對公司支付的工資持有異議,原告蔡先生於2005年申請仲裁,後又以中智公司、保利費斯公司上海代表處爲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保利費斯公司支付年終雙薪、獎金、工資差額等共計38萬餘元。由於超過了勞動法規定的六十日申訴期限,仲裁委員會和一審法院均駁回了他的請求。
而後,原告蔡先生又提出了上訴,除了上述請求外,還提出要求被告保利費斯公司上海代表處賠償精神損失費13億元。理由是被告單方面降低勞動報酬,致使其喪失了資金增值機會,並造成其在繁忙的工作中分散精力應付訴訟。由於本案系勞動者追討勞動報酬的糾紛,根據法律規定,原告蔡先生僅支付了50元上訴費,而對於這13億元的賠償,無需另行支付訴訟費。
法院審理認爲,對於原告蔡先生一審時已提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勞動法規定的申訴期限,故不予支持。而對於13億元的請求,由於未經仲裁前置程序,一審中也未提出,不視爲上訴請求加以審理。故原告蔡先生的天價索賠並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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