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製造“注水肉”、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食品安全違法行爲將獲重罰,最高罰額可達50萬元。記者昨天從有關部門獲悉,《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即將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一旦通過,北京將成爲繼廣州之後全國第二個擁有食品安全地方法規的城市。
《條例(草案)》今年4月份通過市法制辦網站徵求市民意見時,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爲的最高罰款額度爲10萬元,而即將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則把對違法行爲罰款的最高額度提高了4倍。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條例》將於今年9月份出臺,目前的《條例(草案)》已數次修改,正式出臺前仍可能會有改動。
五種行爲最高罰款50萬元
即將提交的《條例(草案)》對種種食品安全違法行爲重拳出擊,制定了嚴格的處罰標準。根據《條例(草案)》的規定,五種行爲如果情節嚴重,食品生產經營者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吊銷其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五種行爲分別爲,利用非法途徑提供、銷售或者採購食品及其原材料;提供、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保鮮劑;違反規定在食品中注水或者其他物質;採購、加工、使用、銷售、儲存無證、無批准文號或者無法追溯來源的食品及其原材料。
被追刑責者終身禁止入行
《條例(草案)》規定,一旦企業的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被吊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將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還將終身禁止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賣“無證”活禽最高罰10萬
《條例(草案)》還規定,凡是進入本市食品批發市場或者超市銷售的蔬菜、水產品都要隨附相應的產地證明和產品質量證明,如果沒有證明,相關責任人將被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所有在市場上銷售的活禽、牲畜都要按規定附帶承載“養殖信息標識物”,沒有“身份證”的活禽和牲畜將被沒收,銷售人員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晨報記者王娜
主動召回問題食品將減免處罰
《條例(草案)》規定,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無害化處理或銷燬,如果交由他人處置,一定要查驗並留存其營業執照和身份證明的複印件。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知道自己生產經營的食品存在危害,就應該主動召回,並在24小時內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召回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一旦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除了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將被沒收外,還將被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會被吊銷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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