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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時報《70平米舊屋藏5套“房中房”》一文刊出後引起廣泛關注。記者獲悉,在即將出臺的《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中有規定,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拆改房屋主體結構,超載使用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將被處以1000元的行政罰款。
消防方面隱患比較大
不少讀者反映,現時的確有部分業主出於租金上漲等因素的誘使,擅自將一套房變成“房中房”出租牟利,而這種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本來是一套房,突然增多了很多幅牆壁間成所謂的獨立“單間”,是否會對整棟樓的安全構成威脅呢?昨日,有關專家表示,主要的隱患不是來自於房屋加重了會倒塌,而是原本沒設計廁所的地方增加了廁所,在防水方面一旦沒做好,就容易導致樓層滲水。這也是房中房周邊住戶反映最大的問題。
另外,在消防方面的隱患比較大,原本只能容納3人的單元,可能現在變成有5個人在裏面居住。一旦發生火災,煙霧可能不易散開會悶死人,狹長的走道也不利於疏散。
房管部門取證比較被動
據有關人士介紹,目前房中房改造管理多“婆家”:報建歸建委管理,改變了規劃歸規劃部門管理,違章建築歸城管管理,房屋安全歸房管部門管理等等。雖然廣州有明令禁止改造房中房,但在天河北、環市路等單間租住需求高的片區,仍有不少業主對房子進行改造以牟利。
對房中房的發現,多是由周邊住戶進行投訴而進行處理。一旦業主將物管和周邊的住戶都“搞掂”,則不容易東窗事發。房中房的投訴中,較多的是商品房類型的房子。
對擅改房中房的投訴,市民可根據其性質找不同的部門:如涉及違章改變規劃的,由規劃部門管理,而現在規劃部門一般將這一權限下放給城管部門;如涉及房屋安全的,可找房屋管理部門。但這種情況下,如果業主給管理部門吃“閉門羹”,則無法進行取證。在取證不得時,很難對房屋的安全隱患等方面進行評估。
擬完善法規進行罰款
廣州目前對這方面的法規不完善,據透露,有關部門有意向多部門聯動協商解決的辦法。
即將出臺的《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中也有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拆改房屋主體結構,超載使用房屋;不得侵佔和損害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設施;不得在房屋外牆或利用懸挑結構搭建陽臺等各類建築設施。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將被處以1000元的行政罰款。如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和使用性質造成事故的,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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