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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上午,上海市高級法院對李斌、陸志清等2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犯罪,運輸、販賣毒品,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槍支等犯罪案作出終審宣判,駁回被告人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李斌死刑,判處陸志清等19名被告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判決。對李斌的死刑判決,還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2001年5月,被告人李斌刑滿釋放後,通過販賣毒品聚斂錢財,2004年末開始經營寶鼎皇宮,逐漸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期間,李斌先後網羅了被告人姚銀妹、陸志清等人,有組織地在上海市進行販賣毒品及網絡賭博活動。同時,以所經營的經濟實體爲依託,在上海市寶山、靜安等地區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槍支、窩藏及尋釁滋事、容留他人吸毒、欺騙他人吸毒、聚衆衝擊國家執法機關、故意毀壞財物、誣告陷害、賭博等一系列非法活動,危害一方,嚴重侵害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破壞了一定區域內的經濟文化與社會生活秩序。李斌除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之外,還多次糾集他人運輸、販賣毒品。
2003年4月,李斌用郵寄方式向毒品上家定購1,500粒毒品“搖頭丸”,同年4月6日上午,李斌糾集夏可震、李堅等人到上海市速遞局市北分局準備提取毒品。但到達郵局後,李斌等人因猜疑已被公安機關發現並布控,最終放棄提取。之後,毒品被上海市楊浦區公安機關查扣。經鑑定,該批“搖頭丸”共計1,537粒,淨重360.13克,從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04年2月12日,李斌又讓周歡春到上海市滬青平公路上的杭州恆豐快遞服務有限公司提取其聯繫購買的“搖頭丸”,提貨後被公安人員抓獲。經鑑定,該批“搖頭丸”共3 .991.5粒,淨重1,162.63克,從中檢出MDMA(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成分。2004年7月初,被告人李斌開始與黃俊(在逃)交易冰毒。李斌指使陸志清、沈錦榮等人將毒資從銀行匯至黃指定的廣州銀行賬戶,黃則派人將冰毒送至上海附近地區的高速公路出口處,交給李斌及陸志清、曾慶猛、沈錦榮等人。2004年7月初至2005年4月初,李斌等人,多次驅車從滬杭高速上海楓涇服務區、嘉興東出口等處,先後接回毒品冰毒8.5千克和麻果4500粒。運輸至上海,主要由陸志清等人分裝,由李斌親自或指使販賣。
2006年10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經依法審理,以被告人李斌、姚銀妹等人分別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運輸、販賣毒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判決後,被告人李斌、曾慶猛、侯金龍、姚銀妹、倪盛偉不服,向上海市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高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斌等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運輸、販賣毒品罪,判處李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判決。其他19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一併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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