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從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上傳出一個讓人高興的消息:在有關各方的反對意見聲中,二次送審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刪除了“禁止媒體擅自發布突發事件消息”的內容規定。此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的許多單位和部門認爲,信息的發佈和透明是處理突發事件的關鍵,媒體在這方面能起到重要的正面作用,禁止媒體發佈這些消息,不利於媒體對謊報瞞報行爲開展輿論監督。
關注此事的人們也許還記得,2006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57條曾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一擬議規定當時在社會上掀起了軒然大波。反對者認爲,這是對媒體在滿足公衆知情權和行使輿論監督權方面的極不合理限制。比如,所謂“違反規定”中的“規定”二字語焉不詳,作爲處罰主體的“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甚至可能是鄉一級政府。如果這種束縛性規定最終被上升爲法律條文,媒體將無法獨立報道突發事件,甚至淪爲某些刻意瞞報者的應聲蟲。
其實,媒體對突發事件的積極、獨立報道,其作用已在過去的實踐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僅以2003年SARS疫情爲例,在某些官員刻意瞞報和消極延報的情況下,正是因爲有良心和責任心的媒體勇於報道真相,才使更多人倖免於難。不難想象,如果按照前述法律草案的規定,那麼媒體即便是出於良心和社會責任感而報道真相,也會受重罰。
筆者能夠理解起草前述草案內容者的心態。一些媒體的不實報道或者炒作性報道,有製造恐慌的嫌疑或者危險,所以,有必要限制媒體報道突發性消息,甚至將媒體的所有相關報道納入有關部門的審查和統一號令之下。殊不知,這種矯枉過正式的限制,防範了媒體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卻又犧牲了公衆知情權和輿論監督獨立性這一更大的基本憲政權利。
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稿中刪除了上述對媒體的不合理限制,體現了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對民間意見和公民權利的進一步重視,更表明我國立法工作正在向更高的民主和科學水平邁進。就着這一進步,更多民衆希望,立法機關在規範媒體行爲方面,會採取更謹慎、更科學、更民主的態度。
在促進社會進步和社會和諧的進程中,尤其是當遇到不良突發事件時,政府、民衆和媒體的基本目標是一致的。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因爲各自所處地位的不同,有時難免有所衝突。就媒體這方而言,它既應當承擔政府決策信息和其他公共信息的發佈任務,又應當爲政府的決策提供信息服務,還應當以對民衆負責的精神,向民衆獨立提供有關真相的信息,同時監督政府官員中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爲和其他不合理行爲。
當然,自由與責任是相對的,媒體在突發事件中擁有了更多的報道自由,將承擔更多的法律責任。
在這一過程中,不管是政府還是民衆,抑或是媒體,都有可能因爲信息不對稱或者利益立場不同,而發生不良行爲,但這不應當成爲限制媒體發揮正常作用的理由,否則就是因噎廢食之舉。要知道,在防範媒體的不良行爲及其可能產生的後果方面,我國在民法、行政法和其他管理條例中已經有了足夠多的規定,它們足以讓媒體自律併爲其不良行爲承擔後果。
世界範圍內的實踐早已證明,在一個有序、和諧的社會中,媒體的存在並非基於其自身利益,而是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媒體的限制,尤其是一些多餘的甚至不合理的限制,後果就是危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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