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山西省晉城市勞動部門工作人員在當地一個建築工地向農民工發放關於《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的宣傳材料。一部通過省級人大常委會立法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7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爲在山西就業的農民工提供了較爲完備的法律保障。新華社發(袁文中攝)
7月1日,山西省晉城市一建築工地的農民工在看《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
一部通過省級人大常委會立法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個《條例》爲在山西就業的農民工提供了較爲完備的法律保障。
據山西省人大介紹,《條例》涉及農民工政治、經濟和精神文化等方面,重點保護農民工勞動、工傷、養老、醫療和生活居住等權益。
根據《條例》規定,今後農民工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這項規定的出臺主要是針對一些用人企業以試用期爲名坑害農民工。調查表明,農民工務工基本上爲季節性務工,工期短且流動性強,技術要求不是很高,不需要過長的試用期。
《條例》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農民工的公共職業介紹、勞動合同簽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農民工的工資的確定、增長與單位職工同等對待,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視爲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未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逾期不改正,將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農民工,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爲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問題,《條例》對工資支付保障和監控制度做出了相應規定,並設定了法律責任。針對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明確約定勞動報酬的情況,《條例》規定,在處理勞動爭議時以農民工務工所在地同行業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爲標準進行確定。
《條例》明確規定,農民工工資的確定、增長與本單位其他城市職工同等對待、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要以法定貨幣按月足額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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