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委政策研究室提供的材料顯示,成都制定的《關於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見》,至少確認了4種流轉方式,分別是轉包、租賃、互換經營和入股。
1.轉包:承包方自行與有經營能力的業主協商,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流轉給業主。
家庭勞動力外出打工或從事非農生產的農戶,往往採取這種方式。
2.租賃:農戶在自願基礎上,把土地書面委託給集體經濟組織或中介組織管理。然後,由這兩種組織代理農戶與業主簽訂合同,由業主承租或承包,統一開發經營。
3.互換經營: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承包方,爲土地集中經營需要,可自願將承包土地進行互換。交換條件、附帶的利益關係和補償等,由互換雙方協商。比如,某片土地需要成片規模經營,但其中有一塊承包人要保留自己的承包經營權,在自願原則下,就可用其他的地,來換這塊地。
4.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承包方自願聯合起來,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也可採取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方式,與業主合作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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