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潰壩現場。
記者昨天從英德法院獲悉,2006年發生在英德市的白水寨電站“6·18”潰壩事故,其責任人鄺××被以過失決水罪提起公訴,案件經過兩審,耗時近一年,現該案已審理完畢,鄺××被判決犯過失決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被判決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730餘萬元。
擅改設計方案釀大禍
2006年6月18日凌晨,英德市連降暴雨,石牯塘鎮山上的白水寨電站發生擋水壩潰決,25萬立方米,相當於167個標準游泳池的水呼嘯而下,到山腳下又把錦潭電站沖垮。
接着,大水便無遮無攔地向村莊、農田橫掃過去,石牯塘鎮、石灰鋪鎮部分農作物、經濟作物及公路、橋樑均遭受損害,造成損失合計人民幣16346517元。
根據法院調查,鄺××作爲電站投資人,在建設白水寨水電站過程中,擅自改變設計方案,將擋水壩兩岸漿徹石壩改爲土壩,且土壩壩頂高程沒有達到設計高程,沒有安全鑑定和竣工驗收,從而導致慘禍發生。
事故發生後,白水寨投資興建者鄺××被檢察機關指控犯過失決水罪,起訴到英德市人民法院,相關受害者也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過嚴格的質證、認證,英德法院於2006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鄺××的行爲已經構成過失決水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並被判決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730餘萬元。宣判後,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案件經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維持原判。
清遠水利專家建議,由於水電建設項目投資巨大,建設週期長,對環境的破壞往往是系統性的和不可逆性的,因此,完善環境損害的民事救濟途徑和責任形式迫在眉睫。因此,在發展水電建設時,進行合乎法律規定的環境評價結論作爲實際開工的依據,力爭水電建設在開工建設後能夠按照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的環境保護方案開展切實可行的環境保護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