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續期間,婦女有權瞭解配偶財產狀況和經營狀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肢體動作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除對性騷擾行爲嘗試進行初步界定外,昨天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江蘇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改第一稿)》(以下簡稱爲《修改一稿》)中還對“夫妻雙方財產知情權”增加了可操作性條款———在婚姻存續期間,婦女有權瞭解配偶財產狀況和經營狀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有律師昨天向早報記者表示,江蘇此舉意味着銀行、丈夫所在單位等被賦予了“協助義務”———在妻子持有合法證件手續調查丈夫財產時應當積極配合。
明確銀行“協助義務”
據瞭解,《修改一稿》目前共九章五十一條,是《江蘇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實施12年以來的首次修改稿,於去年5月被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定爲今年下半年的立法計劃之一。
根據《修改一稿》的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婦女有權瞭解配偶財產狀況和經營狀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南京熙典律師事務所律師殷建新認爲,雖然婚內夫妻雙方的各自財產收入被視爲共同所有,但在“知情權”上國家大法缺少明顯的可操作性,“比如獎金、加班費或其他可‘有效’隱藏的投資如股市、基金等”,因此明確妻子的“調查”權利,並從法律上賦予銀行等單位的“協助義務”是一種進步。
性騷擾重在預防
本次立法,在對以往肢體動作性騷擾的固有認識上有了進展,出臺嘗試性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肢體動作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這標誌着發“黃段子”短信、講“葷笑話”等行爲在違背女性意願下可被當作性騷擾。
不過,江蘇省法制辦有關人士表示,性騷擾目前普遍遭遇舉證難、界定難等問題,所以江蘇立法的本意重在預防。《修改一稿》新增“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規章制度並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工作場所和工作中的性騷擾”,希望能從源頭上防止性騷擾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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