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蘇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日前開庭審理峯雷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峯涉嫌非法持有彈藥案。孰料,法院竟然收到了所在地政府的“說情書”——《關於對蘇尼特右旗峯雷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峯減輕處罰的建議書》,建議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對李振峯能夠減輕處罰。
真是荒唐!過去也聽說存在爲案件說情的情況,但說情人多爲個人,也多是“暗箱操作”,沒想到現在竟然由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明目張膽地爲案件說情,還美其名曰是“爲了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
爲什麼當地政府會替一個企業說情?報道稱,說情的理由是“該公司爲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和安置農牧民再就業上做出了積極貢獻,是旗重點企業,還被盟、旗政府評爲明星企業,受到過表彰。”
這樣的理由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我們不知道,該企業是否對當地的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但即使有突出貢獻也不能成爲減輕企業經營者違法的責任。企業經營者違法與其對社會的貢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一起。既不能因爲企業經營者違法而否定其對社會的貢獻,也不能因爲其對社會有貢獻而抵消其違法追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我國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任何組織或個人,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爲,必須予以追究。
全民普法已有20多年,法律明令禁止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這是起碼的法律常識,作爲一方政府官員應該是知道的,他們本應支持法院嚴懲此類犯罪。但爲什麼還要爲違法者支起“保護傘”呢?也許在這些政府官員眼中,你當地法院判案就得聽我的“建議”。
這種敢用權力公然向法律叫板的霸道行爲,是對法律權威的褻瀆。以行政權力干預司法,是任何一個法治國家所不允許的。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法院行使獨立的司法審判權,不受外界的任何干擾,包括來自政府機關的干擾。如果法院在審判案件時,受行政機關左右,勢必會審判不公,難免會出現冤假錯案。該事件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報道稱,一級政府公然爲犯罪嫌疑人說情,如果不是毫無法治觀念,便難免令人懷疑有人與企業經營者之間存在利益瓜葛。應該說這樣的懷疑是有道理的,如果真是這樣,當地政府的監督部門是不是應該就此好好順藤摸瓜,認真調查一下某些政府官員與該企業是不是有說不清道不明的“關係”,是不是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情況,給公衆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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