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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開庭!”昨天上午九點,隨着法槌的落下,一起人身傷害案在天津市河東法院大法庭內正式審理。而旁聽此案的,則是本市河東區近百名人大代表,他們“身臨其境”,監督法院“寬嚴相濟”政策的落實。
去年5月24日晚10點左右,張海(化名)與朋友在河東區一KTV唱歌,中途去洗手間時,因瑣事與同在洗手間的王明(化名)發生衝突,隨後兩人相互廝打,王明被打成輕傷。
王明由於工作原因沒有出庭,他的妻子作爲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索賠各種損失8萬餘元。
對於公訴機關提起的刑事訴訟,張海只說了句:“作爲一個公民,應對自己的行爲及產生的後果負責,我願意負責,同時也對王明和他的家人表示歉意。”
昨天上午,當事雙方在休庭時達成和解,張海自願賠償王明3萬元。法院當庭宣判:鑑於張海爲初犯,且自願認罪,並積極賠償受害人王明的損失,取得了王明及家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故依法判處張海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庭審後,一位人大代表表示,以前他一直在企業工作,對法律瞭解得較少,通過剛纔的庭審,身臨其境地感受到了法院“寬嚴相濟”的審判政策,“以前是知其然,現在是知其所以然了”。
八類刑事案件
適用“寬嚴相濟”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非嚴打性質的案件中,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3)因親友、鄰里、同學、同事之間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4)以交通肇事犯罪爲主要代表的過失案件;(5)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一般是指帶有人身損害的,賠償被害人合理合法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的案件;(6)侵犯財產的案件,被告人積極退賠贓款贓物,給被害人經濟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的案件;(7)對依法應是單處或並處罰金的案件;(8)被告人積極交納罰金,應視爲被告人有悔罪表現,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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