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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的法學專家及學者志願組成維權團隊,赴晉爲陝西籍受害民工“討個說法”,本報記者隨同前往。
-山西省公安廳設立了“尋找被拐騙和失蹤人員”專職接待窗口。
-晉中市榆次區盤查磚窯、小煤窯48個,在45個磚窯中,3482名民工中有3440人沒簽合同。
-維權隊員在山西收穫不大,而且還碰了軟釘子。
2007年6月已成爲山西省的一個節點。隨着“黑磚窯事件”被河南媒體“捅”出來,“黑窯工”、“黑磚窯”成了山西這個產煤大省一個無法抹去的標記。
中央高層領導的批示,山西省領導層徹查整治的決心,與席捲山西的輿論風暴,在當地掀起拍岸浪潮。
藉助這一難逢機遇,痛定思痛的受害者及其家屬重返山西,開始他們的維權之旅。但面對證據缺失或不足等現實,多數人實際已被擋在法律法規的保護圈之外。
陝西的法學專家及學者志願組成維權團隊,希望用集體智慧爲陷入尷尬困局的受害民工“討個說法”,打破僵局。本報記者隨同,親歷這一遠赴山西輾轉千里的“破冰長征”,結果是沒有勝利徵兆的無功而返。
現在看來,由法學專家、社會學者組成的維權組合,在山西善後黑磚窯工作中,仍難覓柳暗花明。
以5位受害陝西籍民工爲代表的窯工們和他們的家屬,雖然心中有一萬個無法接受的理由,但現在惟有沉默地忍受和等待,或再次赴晉尋找可能永無答案的結果。
臨行又被委以重任
2007年7月4日下午,雨又開始在秦晉大地下起來,開往山西的客車行至風陵渡時,大雨傾盆,天色陰暗,烏雲翻滾。
此處是晉陝豫三省交界處,也是山西黑磚窯事件的重災區之一。
獲知有維權團隊去山西爲陝西籍受害民工討說法,西安市長安區鳴犢鎮嘴頭村27歲肖軍輝的姐姐肖金花又向大家委託了一項重任。
肖金花稱:自己的弟弟在2004年二三月份,不知被什麼人騙到山西晉中市榆次區一家黑磚窯中做窯工。2006年6月底磚場老闆打死了一名民工而被捕。肖軍輝與其他三名同命運的窯工才被解救出來。當時僅拿到100元的遣散費。
肖軍輝說,自己在幹活期間不能與別人說話,不能出磚窯大門,吃飯、買菸、上廁所都有專人看管跟蹤。自己能做的惟有不停歇地用平板車運送磚坯和成磚。“手腳慢一點,就要捱打。”
肖金花說自己的弟弟就是文化程度低,出門前神志還是清楚的,只是待人接物很實在不會耍心眼。但從山西回家後“腦子就混亂起來,眼神也看人直髮呆。”只對家人說自己是被騙到榆次區一個農村磚場幹活的,“老闆只是讓我幹活,但就是不給工錢。”
肖金花多次去山西,希望或多或少地討回一部分弟弟的血汗錢,作爲弟弟治病的藥費。但因說不出弟弟幹活的具體磚場名稱與方位,被榆次有關單位告知“再不要胡攪蠻纏了。”
算上這一個臨時接手的案子,連同“柳志剛傷害索賠”、“田進峯身心傷害案”、“李會民斷指保命案”、“李紅旗工資案”、“李專院致死索賠執行案”,共六起案件了。大家分析後認爲,這些案件無論從事實調查和判決執行都存在證據收集難,執行找不到當事人或可能無法執行的現實情況,特別是受害者及其家屬已有赴晉維權失敗的經歷。鑑於此,大家商定直接找山西省公安廳和山西省高級法院,希望山西省司法的兩個最高級別的部門官員們,能重視此事,使案件儘快進入司法程序。孫武勝說,這也是自己以往的經驗。但面對車窗外的大雨和垂幕夜色,維權志願者感慨道:“這幾個案子個個實際上都懸乎。”
也正是這一天,備受關注的山西洪洞縣廣勝寺鎮曹生村的黑磚窯案在山西臨汾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一審。包工頭衡庭漢、窯主王兵兵及打手趙延兵、劉東昇、衡明陽分別以涉嫌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接受法庭審判。
當日多家媒體記者未獲準進入法庭,一位旁聽者還因記錄文字被逐出法庭。“檢方並非對強迫勞動、僱用和虐待兒童、拐賣人口等罪名提出公訴。”
面對這樣一個境遇,維權志願者情緒不免有些低落,雖然有充分的思想準備,但大家認爲“洪洞縣的案子可以審?從這也能看出山西善後黑磚窯事件的態度。”
仍有不少黑磚窯裏的窯工或他們的家屬打來電話,希望赴晉維權團隊能捎上他們的案子。大家認爲,“暫時記錄在案,因爲涉及人數很多,也牽扯到山西許多個縣市區,‘貪多嚼不爛’,何況手中僅有的這幾個案子就有相當難度。”
在公安廳和法院沒有達到預期目的
7月5日早晨,下了一夜的雨停了,雲開天晴,太陽在8時已將太原市烘烤得像火爐一般。
在山西省公安廳信訪接待處大門口早已彙集着一圈人。那扇鐵門剛一打開,人羣立即涌了進去。正對大門的窗口上貼着“尋找被拐騙和失蹤人員”的字樣,這個窗口頓時擠滿了“腦袋”,他們各個手持紙條和幾張報案材料,爭先恐後地訴說自己或親人在山西遭遇的不公正待遇。
當山西黑磚窯事件被媒體披露後,山西省公安廳專門設立了這個專職接待的窗口,同時來此上訪的人們也普遍認爲,山西警方接待羣衆時態度明顯和氣了許多,辦事效率也明顯提高。
但當維權成員遞上去材料時,山西省公安廳工作人員說,他們只登記失蹤人員的名字,並通過網絡登記,幫忙進行尋找。除報出失蹤人員名字、性別、年齡、籍貫等一般情況外,還要提供一張照片,這個本來由基層派出所乾的小事情,目前也成了山西省公安廳的大事之一。
在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權團隊希望面見執行局領導,查詢李專院致死案中1萬餘元賠償款在四川省的執行情況。保安人員多次電話聯繫後說:“沒人接電話,沒有執行局許可,誰也無權放來訪者進入查詢。”
維權隊員們在山西省公安廳和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只能另想辦法。
7月5日下午,記者隨同維權隊員來到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在榆次區法院,工作人員查詢後告訴大家:李專院致死一案榆次區法院2002年7月29日受理,2003年8月7日宣判生效,2004年2月10日立案強制執行,2月12日轉罪犯籍貫所在地的四川省法院。“目前這個案子已和山西沒有關係了。”
李專院致死一案中9名罪犯分別獲刑3至10年,但一萬餘元的民事賠償款直至目前一分錢也未兌現。榆次區法院工作人員稱,李專院家屬未接到四川省法院的繳費通知,說明執行該案還未下放至基層法院,即案子還在四川懸着,已經3年多了,具體情況建議李專院家屬親赴四川查詢。
在晉中市榆次區民政局,一位工作人員說,他們只負責遣散工作。如今這些窯工們都安全地回到了各自的家。再有遺留事情未解決,就和民政局扯不上關係了。至於肖軍輝精神傷害和工資短缺的問題,民政局工作人員告訴維權隊員們:“快找勞動局。榆次區黑窯工事件善後工作由勞動局牽頭,併成立有工作組。”
記者在榆次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辦公桌上看到:2007年6月18日榆次區已盤查磚窯和小煤窯48個,其中45個磚窯中有3482名農民工,3440人沒有籤合同,近三成農民工被強迫延時工作和加班。榆次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稱,由於不少人近期冒充磚窯民工受害者家屬來此索要工資,所以一般只受理民工本人的投訴,並稱他們也只接待勞動口的維權組織。
榆次區勞動局工作人員稱,目前該區有磚場100多家。在2004年已對平原地區的磚場進行了徹底取締。但都未聽說過窯主打死工人和肖軍輝這件事。工作人員拒絕透露有關黑磚窯整治詳情。
當記者亮明身份後,榆次區同樣拒絕採訪,稱對外都由宣傳部門發言。
維權隊員碰了軟釘子
同樣在太谷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也讓維權隊員們碰上了軟釘子。縣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維權隊員們:李會民自斷手指算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如果你認爲是民事案件就找勞動局。”同時,縣政府工作人員稱,太谷縣這麼大,可就沒一個叫袁子溝的地方,是不是他(李會民)記錯了,讓仔細回憶後再來。
在太谷縣公安局,辦公室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全縣雖有三四十家磚場,但沒有一家是黑磚窯。治安大隊大隊長還表示:“我們這裏的磚窯都是好的,也未發現有問題。”當記者提出李會民受傷後,曾和同伴李紅旗分別到胡村鎮派出所報過案,但未被受理,其後李會民被一名叫杜向寶的記者送進醫院免費治療,還送上了回家的火車。
治安大隊大隊長聞此才說,太谷縣確有胡村派出所,然後經電話覈查後,這位警察稱胡村派出所對李會民斷指後報案一事壓根就沒有印象。“材料留下來,我安排民警查一查,你再到勞動局問一問,關鍵是李會民說不出在哪個磚場幹過活,最好讓他親自來山西太谷縣找一找。”
“芮城模式”
44歲的田進峯在2007年6月17日被山西芮城縣民政局工作人員送回家中。他於2006年1月莫名失蹤,一年半後家人才知其現身幾百公里之外鄰省小鎮的街道上。回家後田進峯由以前的精神抑鬱變成了精神狂躁。他的身上有多處傷痕,頭髮和手上有大量磚屑和磚磨成的厚繭子。
芮城縣公安局稱田進峯和其他三名民工被從磚場解救出來,磚場老闆已經被捕,至於從哪家磚場解救出來,警方告訴記者須和當地派出所覈查後才能知道。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告訴維權隊員,田進峯和其他3人是拿着2000元工資回家的。警方對田進峯的善後處理工作感到很滿意。
在芮城公安局門口,記者還看到陝西省富平縣南社鄉趙村趙三強的家人寫給芮城縣公安局的感謝信。
大紅底色的感謝信在芮城街道上很是顯眼。信中稱趙三強年輕力壯,招工被騙至芮城縣一家磚場中,人身自由被限制,每天工作十幾個小時,被迫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經常遭老闆打罵,還不能拿到工資,趙三強被解救後被醫院診斷爲“輕度腦震盪”。
在芮城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對田進峯一人沒有印象。
在談到在該縣城關鎮南村張縣生磚場被攪拌機毀壞柳志剛右腿一案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說這個案子咋能拖了十年都未上訴,何況當初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張縣生磚場屬黑磚場爲由,已下發了不予受理調解的通知書,現在勞動部門對這個本應由法院受理審判的案子,還是無權進行調解。勞動監察大隊大隊長告訴記者,張縣生的磚場在三年前已經停辦了,停辦前也是由張縣生的弟弟在承包經營,停辦原因是磚場找不到土源,現在找當事人張縣生可能更困難。
記者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牆上看到,芮城縣共查明有磚場49家,其中10家是沒有法人的黑磚場,6家磚場被轉包。
芮城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說,在2004年就對全區磚場進行徹查整頓,至於爲什麼冒出這幾家黑磚場他們也不知道。“工作忙,哪能整天泡在山溝坡地間,這讓那些窯主們鑽了空子。”
芮城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一位工作人員則表示,從風陵渡到芮城縣70公里的路段兩邊,或遠或近的存在有70多家磚場,“要把他們找出來可不容易。”
芮城縣民政局信訪科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本次從磚窯中共遣散解救窯工百餘名,其中經民政局遣送的3名是智障人員,田進峯暫時還不能算是窯工,因爲他是被陽城派出所在街上撿到的,沒有證據顯示田進峯來自於山西哪家磚場。其餘兩名智障人員一個是陝西柞水的,一個則家住遼寧省。這兩名智障人員確係從磚場解救出來,被民政局送回家時,他們的家人也拿到了2000元工資。
目前還有6名聾啞人住在芮城縣的福利院中。記者還從芮城縣民政局瞭解到,該縣成立了打擊黑磚窯、整頓用工秩序專項工作組,組長是芮城縣縣長。該縣還出臺窯工善後政策:即只要能證明窯工在芮城某個磚場幹活,就讓該磚場拿出2000元錢作爲工人的先行遣散費。這筆費用從2007年3月5日計算至窯工被解救遣散的6月5日,月工資600餘元。芮城縣政府決定讓每個窯工都拿個整數先回家,待警方徹底查清案件後,部分窯工工資可由窯主補齊。
芮城縣民政局工作人員還向記者解釋,該縣與河南接壤,此前應該有河南與山西之間的磚窯場。爲逃避打擊黑窯工,老闆之間互相交換工人,這樣做同時也可以讓窯工無法熟悉周圍環境,而無法外逃。
山西黑磚窯事件曝光後,山西芮城民政局一位幹部稱,河南的磚窯場也成了驚弓之鳥,一時間在山西通往外省的各條主幹道上,日夜都可以看到成羣結夥疲於奔命逃向回家方向的窯工們。
芮城縣政府出於穩定窯工情緒,樹立芮城用工形象出發,表示只要能確認民工在磚窯場中務工,即使一天,也由窯主支付2000元工資。這一處理方法,被外界稱之爲“芮城模式”。一位芮城縣的幹部稱:“這是我們縣的做法,其他縣則不知如何做。省政府對此雖未有具體要求,但明確提出應充分保護每一位民工的合法利益。”
山西省的決心
山西省黑磚窯事件被媒體披露後,記者在採訪過程中明顯感覺到,所接觸到的工作人員多不願直接說及有關事項。
今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次人代會通過了《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定於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通過省級人大常委會立法保護民工權益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涉及農民工政治經濟和精神文化等方面,重點保護農民工勞動、工傷、養老醫療和生活居住權益等。該條例出臺正值山西黑磚窯事件被曝光。山西省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幹部告訴記者,山西部分農村土地貧瘠,種糧食若進行灌溉可能讓農民入不敷出,加之當地土質黏性高,不利於作物生長,而山西當地建房升溫,磚價一路走高,磚窯也因此不斷增多。至於非法用工,這位幹部稱這在山西已是多年積弊,主要存在於農民工不籤合同,部分窯主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這位幹部表示,其實在黑磚窯事發前,山西已開始整治非法用工的混亂秩序。“這部《條例》的出臺同時也表明了山西省的決心。”
芮城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隊長告訴記者,所有的磚場已全部關停,進行全面整頓。記者在山西多個縣城也看到,辦理暫住證、管理流動人口的公安派出機構已深入到許多鄉村。同時,記者也在芮城縣漢濱鄉一公路邊磚窯場邊看到,有工人還在窯場堆放煤炭,做着重新點火燒磚的前期準備工作。
維權困局
西安工業大學人文學院教授鄭升旭認爲:記者與志願者遠赴山西爲陝西籍6名黑磚窯事件受害民工維權,遇到了有關部門表面態度熱情但相互推諉的尷尬。
所幸山西還有個芮城縣,這裏的某些領導和部門則是另一種態度。遇到確係黑磚窯的受害民工,會先預付2000元錢工資,安置其生活,然後由公安、勞動部門做調查。我認爲芮城應當作爲山西省有關縣市的工作典範。因爲這符合山西省省長於幼軍所說的“不能漠視民生,不能怠慢人民”的講話精神。但遺憾的是,其他縣市有關領導和部門,不知是出於維護當地名譽或當地利益的目的出發,還是其他原因,竟和上門維權者打起了太極拳,這也等同和受害民工玩起了推手遊戲。
據說他們的理由如下:首先是這些民工缺乏足夠證據來證明自己受到傷害,我覺得這顛倒了一種邏輯關係。民工的腿已經被攪拌機攪成肉醬,或身心受到非法拘禁等等傷害,這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公安機關應立案偵查。在刑事訴訟中,受害人可以作爲證人被傳喚出庭,但沒有舉證義務,而檢察機關作爲公訴人才有舉證義務,而檢察機關證據來源於公安機關的偵查結果。刑事訴訟法規定,刑偵蒐集罪證是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不履行這一義務則屬瀆職行爲。公民沒有偵查手段和蒐集證據的義務和能力,怎能將這些推給受害人?
有關領導和部門給出的第二條理由是說,作爲民事賠償要由當事人自己舉證,可是作爲這種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依據先刑後民的原則,首先由司法機關蒐集傷害他人的證據和確定傷害結果,這是定罪量刑的起碼條件,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有關證據。二者是連帶在一起的,也就是說,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中,請求民事賠償的證據,也主要來自於公安、檢察機關,同樣不能推諉給刑事受害人。
所謂過了法院仲裁訴訟時效是第三個理由。所謂訴訟時效是說民法中規定的人身傷害訴訟時效是一年。且不說當前有學界提出這一規定不利於弱勢羣體,就現行時效規定來說,民法中也有: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期……難道民工受到威脅、甚至不敢再重返窯場當地,這還不算特殊情況嗎?
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68條解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算起;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算起。”什麼是傷勢確診?最有權威的是司法鑑定,也就是說從司法鑑定作出之日起算,一年的訴訟時效?司法機關尚未委託司法鑑定部門給出傷害結果,怎能說受害民工超過訴訟時效?再說,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賠償請求人並不能自行決定何時起訴,要等到刑事訴訟開庭時才能一併提出。現在刑事訴訟還未開庭,怎能說這些受害民工超過訴訟時效?何況有些民工家庭連吃飯都困難,甚至給受傷窯工都掏不出救命藥費,哪有閒錢和閒時間去上法院打官司?由此看來,以上三條理由都不能成立,但是有關部門和領導推諉託詞的理由總是會挖空心思找出來的。這關鍵是涉及到對待法律和羣衆的態度問題。單就司法機關法定職責來說,也應當是積極運用法律保護羣衆利益,而不是僵硬機械地在法律條文中找現成的詞語,如果是那樣,我們只需一臺電腦,在其中輸入有關程序就行了,還需要司法人員幹什麼?
司法人員的水平和態度,其實就在於運用法律條文進行“自由裁量”的部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針對世界千變萬化的案件而一一進行詞語對整。這就像什麼詞語都有“能指”和“所指”兩部分。法律條文是能指,具體所指也是針對具體案件去適用法律空白,這纔是司法人員主觀能動性之所在,如果這一點能力和態度也沒有,那還不如辭職回家賣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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