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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僅僅用辦案數量、處分人數來說明反腐成績,在實踐中是極其有害的:一是可能使反腐工作評價發生偏差,二是可能使反腐工作迷失方向。最能說明反腐成績的不是其他,而是腐敗的可能性和現實性越來越小,犯錯誤的黨員幹部越來越少
7月3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省委書記張德江到省紀委、省監察廳調研時強調,要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促進反腐倡廉工作上新臺階。他指出,反腐敗的成績不能取決於辦了多少案、處分多少人;要對黨員幹部加強理想信念教育、黨性宗旨教育、黨紀法紀教育和廉潔從政教育,盡到對黨員幹部的教育責任。
“反腐敗的成績不能取決於辦了多少案、處分多少人”,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價值判斷,也是一個很有新意的思想。從事反腐倡廉一線工作,以及研究、關注反腐倡廉工作的同志,都可以從中受到啓發。
強調反腐成績不取決於辦多少案、處分多少人,並不是說辦了案子、處分了人不是反腐成績。查處大案要案,使腐敗分子受到應有處罰,是黨和國家之幸,是人民羣衆之所盼,可謂大快人心,同時也給人以信心。紀檢監察幹部爲查處大量案件付出了艱辛勞動,頂住了諸多壓力,經受了種種考驗,自然更是反腐取得成績的重要保證。但如果僅僅用辦案數量、處分人數來說明反腐成績,則其解釋力和說服力就很有限;倘若迷信這種判斷、評價標準,反腐工作甚至可能因此發生偏差。
不妨打個比方。比如,去年辦了100個案件,今年則辦了200個,數量增加了一倍,可以看作反腐工作取得了不小進步。又比如,去年處分了200名黨員幹部,今年則處分了400名,數量增加了一倍,也可以看作反腐工作加大了力度。用這些數字來說明反腐成績,相信反對的人不多;但若說反腐成績只有這些數字或取決於這些數字,恐怕就難以讓人信服。因爲今年辦的案件數量、處分的人數都比去年增加了一倍,人們也可以理解爲腐敗似乎越反越嚴重,要不然,案件怎麼會越來越多、栽跟頭的人怎麼會越來越多呢?如果再追問,今年查處的案件中陳案、新案各有多少?今年受處分的人中存量、增量又各佔多少?這樣深究下去,辦了多少案、處分了多少人,恐怕就更不足以證明反腐成績了。
認爲反腐敗的成績取決於辦了多少案、處分多少人,本質上是一種靜止的、片面的、孤立的觀點,在實踐中也是極其有害的。最有害的是兩點:一是可能使反腐工作評價發生偏差。數量取勝的判斷標準,是一種無益於改進現實的簡單化標準。反腐基礎好的地方不能因此得到肯定,反腐基礎差的地方卻可能因此受到表彰。而反腐工作評價標準若發生了偏差,則反腐工作一定會隨之發生更大的偏差。二是可能使反腐工作迷失方向。倘若誰辦的腐敗案件最多、抓的腐敗分子最多,誰的反腐成績就被認定爲最大,則反腐工作就可能因此失落其本來目的,至少是陷入了把反腐與倡廉對立起來、割裂開來的泥潭。在這種激勵下,反腐工作的價值取向就只能是辦案進而辦更多的案、處分人進而處分更多的人,而不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對大案要案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手軟;對腐敗分子要發現兩個、查處一雙,決不姑息。這樣認真做下去,當然會取得貨真價實的反腐實績。但反腐工作不能滿足於此、止步於此。我們的最高目的或終極目的,是要通過堅決反對腐敗,使廣大黨員幹部不敢腐敗;是要通過加強教育,使廣大黨員幹部不想腐敗;是要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和對制度執行的監督,使廣大黨員幹部不能腐敗。這樣看來,最能說明反腐成績的不是其他,而是腐敗的可能性和現實性越來越小,犯錯誤的黨員幹部越來越少。自然,所謂的“小”和“少”,只有建立在嚴格查處腐敗的基礎上纔是真實的、值得信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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