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10日對楊文等八人被控故意殺人、窩藏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文、張志新、楊家安、劉一賢、謝冰(後三人爲香港居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楊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楊家安、劉一賢、謝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張志新有期徒刑13年;認定被告人鄔衛吾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認爲被告人何可夫、崔銘揚(均爲香港居民)被控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二人無罪。
一審判決書認定,2002年夏天,楊家安僱傭劉一賢殺害香港商人林漢烈,劉一賢轉僱謝冰,謝冰又轉僱楊文和張志新去香港殺害林漢烈。同年10月27日在香港中環士丹利街的“陸羽茶室”,由張志新放風,楊文持“五四”式手槍槍擊林漢烈,致其嚴重腦創傷死亡。楊文、張志新逃回家鄉湖南省沅江市後,鄔衛吾明知楊、張有違法犯罪嫌疑,仍爲二人提供住處並通風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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