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考試院獲悉,2007年5月12日前不具有天津常住戶口或藍印戶口、且已在本市學校借讀的應屆初中畢業年級學生,在津參加學業考試後,按規定只能報考招收外省市初中畢業生的中等職業學校。《天津市引進人才居住證》持證人員子女,在津參加學業考試後,按天津市有關規定可以報考天津市各類高級中等學校。
具有本市正式戶口(含藍印戶口)、自願到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往屆初中、高中畢業生、應屆高中畢業生,可持本人戶口冊和初中、高中畢業證書或有關證明,到願意就讀的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報名。外地應屆、往屆初中、高中畢業生持本人戶口冊和初中或高中畢業證,到選定的中職學校註冊報名。各招生校需審查報名學生提供的有關證件材料,並根據錄取標準對報名學生進行測試,確認合格後,方可到市中招辦辦理審覈錄取手續。招生學校負責向錄取新生髮放錄取通知書。
凡4月20日前向學籍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回大港區升學的應屆初中畢業年級學生和回戶籍區縣升學的大港區的應屆初中畢業年級學生,在學業考試成績公佈後,持《2007年應屆初中畢業年級學生回戶籍區縣升學審覈表》到學籍所在區縣中招辦蓋章,然後持該表、報名表、戶口簿和學業考試成績單于7月14日到戶籍所在區縣中招辦辦理填報志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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