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市供水管理處獲悉,爲落實國家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確保全市供水安全和廣大市民健康,天津市頒佈了《天津城市供水水質管理暫行規定》,爲城市供水制定了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
《暫行規定》明確了水質檢測的項目、頻率和檢測方法。要求原水9項指標檢測,每日不少於一次;以地表水爲水源的,原水水質檢測基本項目和補充項目,每月不少於一次;以地下水爲水源的每年不少於兩次(豐、枯水期)。而出廠水的9項指標檢測,每日不少於一次;常規指標檢測每月一次;非常規指標檢測,以地表水爲水源的每半年一次,以地下水爲水源的每年一次;管網水7項指標檢測,每月不少於兩次。管網末梢水常規指標檢測每月一次。從事城市供水的生產和水質檢測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隨着高層樓的不斷增多,二次供水設施的數量不斷攀升。暫行規定要求其管理單位每半年必須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經檢測水質合格後方可使用。而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到市供水管理部門備案;其從業人員應經衛生知識培訓,每半年進行一次體檢,未取得《體檢健康證》或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從業。管道直飲水供水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水質檢測制度,依據行業與地方有關標準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進行檢測。出廠水9項指標檢測,每日不少於一次;管網水7項指標檢測,每月不少於兩次;全項指標檢測每月不少於一次。檢測中如發現結果超標,供水單位或二次供水單位應立即查明原因並採取有效措施,以確保市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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