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被判無罪後,他又走上要求恢復公職、黨籍,要求補發工資之路
經過省高院終審判決,屯昌縣林業局原局長李京終審被判無罪,如釋重負後,他又走上一條要求恢復公職、黨籍,要求補發工資之路。
公訴機關9年前指控犯罪
16日55歲的李京向記者反映,因涉嫌犯貪污、挪用公款罪,他於1998年8月21日被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1999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審。2002年12月5日被逮捕。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書宣判其無罪,其後他一直希望能恢復自己的名譽,但半年來沒有得到落實。
據瞭解,屯昌縣林業局原局長李京涉嫌貪污公款9萬元,挪用公款89.25萬元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海南中院一審判決李京無罪。
記者瞭解到,李京被控罪名是其在擔任屯昌縣建築材料供銷公司及屯昌公司任職期間的問題。海南中院審理後認爲,檢察機關指控李京採取隱瞞收入、重複報銷的方法貪污公款9萬元的事實,經查,無充分證據證明李京交代財務人員衝減其個人借款。1997年,李京離任後,將當時購車發票及其他發票一併交給公司報銷時,雖然財務人員已登記入賬,但並未經當時公司負責人審覈、認可,因此,該款實質上並未入賬覈銷。且李京於1997年9月23日所交單據(包括購車款)亦未經審計,導致李京個人與屯昌公司來往賬的最終結果尚不明確。因此這一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省高院終審裁定無罪
法院還認爲,指控李京挪用公款682515.75元的事實,李京身爲屯昌公司總經理,由於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這是玩忽職守行爲,而不是挪用行爲。
法院認爲,指控李京挪用公款21萬元,經查,雖然轉款事實存在,但21萬元是被陳某以廣瓊公司名義動用的,並沒有證據證明李京與陳某之間有過事先約定由陳某使用。因此李京既沒有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也沒有證據證明李京從中謀取利益。法院一審判處李京無罪。
省檢察分院不服進行抗訴,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紀委稱複覈後將有結果。
16日下午,屯昌縣紀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年1月縣紀委接到申訴,由於案情重大,紀委部門準備複覈調查清楚後,再經縣紀委常委會討論出結果,最後再報給省紀委。
李京說,經過多年的曲折官司,法律給了他希望,除希望能恢復黨籍、公職,他還希望能補發這九年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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