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 趙海濤):由“誤殺門”事件引發的兩大殺毒軟件廠商口水戰,已經正式升級到法律層面。7月2日,卡巴斯基發佈公告表示,要起訴瑞星的“不正當競爭”。同時,卡巴斯基將天津北方網列爲第二被告,訴訟理由爲“對第一被告發布的侵權言論,在未進行基本審覈的情況下全文或部分轉載(轉述)。”目前,此案已獲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並將於7月23日開庭。北方網負責人獲悉後表示遺憾:“卡巴斯基要學會尊重媒體的權益!”相關學者、律師接受北方網記者採訪時也表示,商家之間的利益之爭不應該以犧牲媒體的聲譽爲代價,更不應把媒體轉載的客觀事實報道作爲訴訟的理由。
訴求:瑞星賠償575萬
卡巴斯基在起訴瑞星和北方網的民事訴訟狀中表示,“瑞星在其經營的網站上捏造虛假的事實,公開發布大量侵犯卡巴斯基商業信譽及商品信譽的文章。同時,瑞星爲了擴大其侵權的範圍,竟然還公開向社會懸賞卡巴斯基的誹謗證據,企圖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通過向社會懸賞以實現其非法目的。”卡巴斯基還稱,“北方網對瑞星發佈的侵權言論,在未進行基本審覈的情況下全文或部分轉載(轉述)。”
卡巴斯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很顯然,瑞星的行爲嚴重違反了上述規定,故意詆譭卡巴斯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給卡巴斯基正常的經營活動造成了巨大困擾。瑞星的侵權行爲還極大地損害了卡巴斯基的合法權益,並給其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卡巴斯基爲了恢復其商業信譽,還將進行大量的工作,已經和將要付出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北方網對瑞星故意實施的侵權行爲,在未進行基本審覈的情況下進行傳播,其行爲具有主觀過錯,構成共同侵權。
卡巴斯基提出的訴訟請求有:瑞星要立即停止侵犯行爲,並公開賠禮道歉。同時,瑞星應賠償卡巴斯基經濟損失共計575萬元。此外,北方網要刪除轉載(轉述)含有瑞星侵權言論的網頁。
策略:拉媒體“陪綁”
“我很關注這起‘誤殺門’事件,應該說卡巴斯基和瑞星都存在互相指責對方的行爲。”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的賀京同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他表示,做爲生產商,最重要的任務是爲用戶提供合格的產品和服務,保障產品的使用質量。對於因質量問題給用戶造成了損失,必須正確地面對和改進,而不可能用其它方式來掩蓋和解決。同時,媒體轉載的相關報道,如果不含有對事件的主觀評論,也不應構成侵權行爲。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案件審理應由侵權行爲地人民法院管轄,而該訴訟案原告爲卡巴斯基(天津)科技公司,第一被告即瑞星坐落北京,按理說起訴地應在北京。“是不是卡巴斯基爲了能在天津起訴,將北方網作爲第二被告,以此滿足其異地訴訟的條件?”面對記者這個問題,北方網負責該訴訟案的代理律師周斌笑着說:“有這個可能,也許卡巴斯基認爲自己在北京的勝訴率很小。”
周斌說,新聞機構侵害名譽權主要以捏造或歪曲所報道的事實爲基本構成條件。如果所報道的事實既非捏造,也未被歪曲,而是基本符合事實真相,則不構成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於因撰寫、發表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的規定,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因此,對新聞機構而言,能夠證明其報道的消息基於真實,並且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其行爲就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當記者致電卡巴斯基中國公司時獲悉:公司領導都在國外開會,暫不能接受採訪。對於記者提出的其他採訪問題一概以“進入司法程序,不方便透露任何細節”進行回答。同時,瑞星方面對此事的態度同樣是“惜言如金”。瑞星有關負責人表示:“一切交給律師處理,進入正常的司法程序後,我們不發表任何評論。”
忠告:卡巴斯基要學會尊重媒體權益
北方網總經理、總編輯王奕獲悉應訴消息後表示:“在民事起訴狀的文字表述中,卡巴斯基除了要求北方網刪除相關網頁外,並無其它訴訟請求,這已充分說明在這起訴訟案中,卡巴斯基對北方網‘除了陪綁,無所求’。如果卡巴斯基只是爲了滿足其異地起訴的條件,就將北方網列爲第二被告,我認爲這是對媒體權益的藐視。”
王奕分析說:“卡巴斯基用的是‘假途滅虢’的策略,借北方網註冊地在天津的現實,達到在天津訴訟瑞星的目的。而一旦勝訴,則以此爲據,再行起訴對其不利的全國各類媒體。事實上,北方網成了卡巴斯基與瑞星博弈過程中,充當橋樑和炮灰的棋子。”
王奕說:“卡巴斯基在民事起訴狀中稱北方網在未進行基本審覈的情況下全文或部分轉載(轉述),這一點有失偏頗。北方網作爲國內享有較高知名度的新聞網站,始終抱持着穩健清醒的職業操守,其新聞採編是有嚴格規定和詳細流程的,可以負責任地說,北方網發表‘誤殺門’事件的報道,我都親自審閱過,完全是對事件的客觀描述,沒有傾向性的觀點。”“2006年2月13日,卡巴斯基曾在《電腦報》上刊登‘道歉聲明’,承認誤殺了大連大有吳濤易語言軟件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易語言軟件產品,這說明卡巴斯基的誤殺是存在的。作爲軟件生產商,應以正確的方法處理產品質量上的問題。”
王奕最後表示:“在以往與司法系統有關人員的交流中,我們曾多次表示:考慮到企業和媒體的博弈關係,反映民生、輿論監督是黨和人民賦予媒體的一種制度性權利,這種權利可以推演出表意權、合理評論權、真實抗辯權等等。可現實中,一些企業往往採用不斷興訟的策略阻礙媒體對它的負面報道。我國的《新聞法》尚未出臺,媒體對惡意企業的這種挑戰,只能依賴《憲法》中粗框的條款和高院的一些司法解釋來勉強招架,往往處於不利的地位,希望有關人員能夠洞察北方網背後全國衆多媒體們的基本權利與責任,不致誘發羣體性的‘寒蟬效應’。”“我們完全相信法律會做出有利於社會和諧及民主監督的判決。”王奕堅定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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