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由現行的20%調減爲5%。
根據1999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和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我國自1999年11月1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8年來,在鼓勵消費和投資、合理調節個人收入、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目前,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新的變化,投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有一定的上漲,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相對減少,減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利於增加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利息稅徵收歷史
利息稅全稱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主要指對個人在中國境內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事實上,利息稅在中國並非一直落地生根,新中國成立以來,利息稅曾兩度被免徵,而每一次的變革都與經濟形勢密切相關。
1950年,我國頒佈了《利息所得稅條例》,規定對存款利息徵收所得稅。但當時國家實施低工資制度,人們的收入差距也很小,徵收利息稅沒有實質意義,因而在1959年停徵了存款利息所得稅。
隨後,1980年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和1993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爲徵稅項目。但是,針對當時個人儲蓄存款數額較小、物資供應比較緊張的情況,隨後對儲蓄利息所得又作出免稅規定。
直到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緊縮成爲經濟的主要特徵。爲此,中國人民銀行從1996年5月1日起連續7次降低人民幣存、貸款利率,但仍難以扭轉儲蓄存款餘額增長的勢頭。爲了調控經濟、拉動內需、刺激消費,國家稅務總局決定恢復徵收利息稅,自1999年11月1日施行,稅率爲20%。
起徵7年之後的2006年,全國稅收收入(不包括關稅、耕地佔用稅和契稅,未扣減出口退稅)共入庫37636億元,利息稅459億元,佔比不到1.2%。
2007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授權國務院可停減徵利息稅。
2007年7月20日,國務院決定自8月15日起,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由現行的20%調減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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