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目前中央與地方機構設置中的職責同構和機構複製問題,應當遵循這樣一些原則加以調整。中央與地方的事務是不同的,是有差異的,職責要異構,中央管理和負責的事務,地方儘可能不參與,地方應當負責和管理的事務,中央不包攬,再據不同的管理和事務設置機構:即在可能的情況下對政府職能做縱向上的分解;按照最節約成本和提高效率的原則,設立中央與地方各自的機構,中央與地方進行分工,能提高處理事務的效率;中國國土面積較大,各地情況不一,各地需要根據自己的特點設置機構,因此,要有區域機構差別設置原則(如農業縣與幾乎沒有農村的城市行政機構的設置是大不一樣的);在地方政府機構設置上,要考慮地方事務、職責和機構的完整性,不能中央條條下延,肢解地方政府;設置政府要一級政府,有一級稅源和財政,不能設置政府卻沒有稅源來源,或者財政不完整;而政權的行政、執法和司法機構,非財政供給不設,不能設機構但財政不給夠經費,用自收自支和收支兩條線等方式來解決經費,設置機構和安排人員。
一、調整中央和地方的機構設置
中國機構調整和改革中,首先需要解決的是中央和地方機構上下一樣粗的問題。地方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除了一些必要的如財政局、公安局等等機構外,其他一些機構可以按照地方的需要來設置。政府組織法以及中央的有關機構不強行要求地方按照條條進行設置;省,或者市縣可以對中央的一些機構進行合併設置,中央和省級有關機構不以不進行撥款,或者對其業務考察考覈不通過等進行干預。
概括地說,就是中央管理的事務、機構由中央管理,經費垂直供給,業務條條領導,人事縱向任命,機構歸屬中央;地方事務,由地方管理,經費屬地供給,有一些業務條條指導,人事橫向任命,機構歸屬地方。具體而言,應當對目前的機構設置進行如下調整。國防武裝力量,由中央管理,武裝部爲國防部派出機構,地方政權不允許有武裝力量存在,所有的武裝力量經費由中央保障,不能以軍地共建爲由,讓地方出資;外交由中央管理,如簽證,由中央管理,在地方設置中央的辦事機構;檢察院和法院,可以考慮經費和人事直屬中央管理;監獄地方管理;武裝、黃金、國家森林等警察由中央管理,刑事、社區、戶籍、交通、消防等警察地方管理;國家安全由中央管理,人事、編制、經費都由中央負責;區域治安,由地方負責,公安局是地方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社會保障逐步改由中央管理,中央先派出監督人員,逐步將其機構爲中央派出機構;教育、衛生等機構爲地方機構;交通按照網絡等級分層次管理,但是,養路費、各地設卡收費從長遠看一定要取消;銀行、保險、證券等監管機構合併,金融監管,由中央管理,各地金融監管爲中央派出機構;中央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由中央管理;而環保、土地、質監、工商等,作爲地方事務,不應當中央垂直管理。
需要強調的是,應由中央管理的國防、外交、安全、武裝警察、經濟穩定(包括貨幣、金融監管),海關及關稅、社保、全國性交通,必須中央直接管理,中央經費,中央任命,中央機構,中央派出,中央領導業務,與地方在經費、人事、機構歸屬、業務等方面一點關係也沒有。相反,如果地方人大發揮制約作用,法制到位,新聞監督發揮作用,社會組織能制衡,公民通過訴訟對政府行爲有所制約的,通過這些方式能解決問題的,不要事無鉅細,都由中央來管理,因此,環保、工商、質監、食品醫藥監督、土地等,不應當由中央條條來管理,而是應當下放給市縣政府。在整個中央與地方的機構設置中,中央管理的事務,如各地的中央管理的社保(今後逐步劃歸中央)、中央國有企業、徵兵復員、安全等事務,應當形成中央派出機制,用中央設立的派出機構來進行管理;有的事務,如稅收徵收,中央與地方相互委託代理機制,地方的稅可以委託中央稅務機構徵收;而對地方領導的政績,要形成地方政府橫向(人民羣衆和人大)與縱向考覈相結合的機制和橫向與縱向制衡相結合的機制;對於地方領導的制約和監督,要形成市場監督與檢察、反貪污之間的制約機制,包括地方所屬的人大與中央所屬的檢察、法院等制約機制。
二、處理機構設置中的條塊關係
明確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基本職能定位以後,如何形成確保中央和地方政府職能實現和功能發揮,需要研究和探索具體的實現形式和組織載體。條塊架構實質上是實現領導和監督的權力體系,既是保障中央實現宏觀調控的重要實現形式,也是保障和規範地方政府權力運行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國的基本格局是雙軌雙重的垂直管理體系。所謂雙軌,一軌是中央政府——省(市、自治區)政府——市(地、盟、州)政府——縣(旗)政府——鄉鎮政府的條線垂直管理,中央領導地方各級政府,地方各級政府依次向中央政府負責;另一軌是中央專業管理部門——省(市、自治區)專業管理部門——市(地、盟、州)專業管理部門——縣(旗、市)專業管理部門——鄉鎮部分專業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的專業部門縱向垂直條線管理,中央專業管理部門是一級法人主管機構,省以下各級都是其下屬延伸機構,接受中央專業管理部門領導,直接對中央專業管理部門負責。雙重就是不僅是地方各級政府要直接接受中央政府的領導,而且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接受中央政府職能部門的指導管理。
這種領導體制和組織管理體系的設計不無道理,它是針對我國單一制管制型國家特點的客觀選擇,其目的是增強中央對地方政府的調控力和影響力。但是由於中央乃至各級政府的職能定位不盡合理、傳統體制慣性依賴以及具體經濟利益關係界定不清,這種體制在實際運行中出現了諸多新情況和新矛盾,主要是中央條線管理與地方以塊管理的矛盾。儘管中央垂直管理、統一調控,但是面對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發展目標導向下,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動機行爲,中央政府往往難以干預,所屬垂直的專業管理部門也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督。同時,所屬垂直專業管理部門儘管直屬中央,但體制、人員、原始資產大多是從原來地方政府所屬部門序列中劃轉過來的,甚至一些部門經常性預算都仍然是由地方財政補貼,甚至許多采取自收自支和收支兩條線體制,就自然影響了垂直部門管理的有效性,助長了地方諸侯經濟現象,以致整體管理出現了明顯的地方化傾向。可以說現有的管理出現了高強度與軟約束並存,高成本與低效率並存的矛盾。
如何解決條塊矛盾,目前有兩種思路,一種認爲“削藩強本”,在既有中央政策的基本職能基礎上,加大中央經濟、財政的集中,強化中央調控權;另一種認爲“虛君強基”,在保證中央政府履行政治、外交、軍事集中調控以外,加大對地方擴權,在這種思路下調整和理順中央垂直專業管理與地方管理的關係。兩者思路都可以找到合理的理論依據和現實支撐,但是這兩種思路都不適合中國體制特點和轉型發展的要求。條塊矛盾的焦點是利益關係,利益關係又集中在經濟發展中的權力。利益關係中有一個宏觀整體利益和微觀局部利益之分。
研究解決現有條塊矛盾,首先要按照中央、地方不同的功能定位,合理確定條塊的職能要求,條以監督爲主,塊以執行爲主。具體來說,中央專業直屬部門根據加強“經濟調節”的要求,工作範圍更主要地集中在事關經濟運行、產業發展等重大方針、政策、規章的制定、檢查等方面,保障一以貫之地有效落實,重點體現協調和調節功能。地方政府主要根據中央的方針、政策,結合自身特點和要求,創造條件、營造環境,以良好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促進和推動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體現執行、服務和保障功能。其次要按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重新劃分條與塊的不同利益歸屬,特別是對歸屬中央直接管理,履行中央宏觀調控、經濟調節的管理部門的人財物,必須割斷與地方財政的關係,由中央財政按部門預算直接負擔。關係調整中涉及對地方政府資產佔用或調用的,要通過有償使用或贖買的辦法,明確產權歸屬;涉及人員編制、經費的,要直接納入中央直屬部門的專項編制和部門專項預算,以明晰的人財物關係,保證中央直屬專業管理在授權管理中能客觀、公正、嚴格地履行職責。第三,按照科學化、法定化和高效化的要求,合理設置專業條線部門,規範專業部門下延設置。按照服務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要求,在科學劃分具體調控監管職能的基礎上,合理設置專業條線部門以及設置的層級。主要集中在國民經濟運行、戰略資源管理、產業標準制定、金融機構管理以及行政行爲監察等領域。下延設置的層級一般宜放在市(地、盟)層面以上,體現精幹高效原則。並根據經濟發展和市場發育程度,有的設置可以打破行政區域界線,實行跨區域設置或多區聯合設置。爲了體現規範化要求,對中央直屬專業管理部門的設置,要加強立法,將下延設置、權限範圍、人員編制以及具體功能納入法定約束軌道,規範設置,防止中央部門向地方侵權,也避免中央條線和地方政府權力交叉。
三、市場監督是微觀事務,一定要下放給地方
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運行和社會管理中,產品生產的假冒僞劣,食品醫藥生產中的參雜使假、有害物超標,銷售中的短斤少兩、價格欺詐,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和銷售中的以次充好、坑蒙拐騙,經濟發展中地方政府對污染企業進行保護,採礦等生產中企業不顧職工的生命安全,並且血汗工廠也大量存在,土地被大量濫用。由於地方政府的不作爲,一些學者認爲,應當將工商、質監、醫藥食品監督、土地、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等都垂直管理。上面已經探討,實踐中實際上只垂直到了省一級,結果使省級抗衡中央的實力越來越大,許多垂直部門在收支兩條線、超收獎勵、罰款分成體制下,成了省財政斂財的工具;而縣市級政府職能被支解。而事無鉅細全由中央來管理,實際上中央包辦基層的事,宏觀管理微觀的事,不僅管不了、管不好,反而具體事務的集權管理管出許多尋租和腐敗來。是用民主和法制的方式,還是用中央集權的方式,來處理具體和微觀的事務;是用制度和機制來管理微觀事務,還是用權力來管理?是一個國家治理社會的不同的思路。我們過去總是在這些方面上收和下移,問題總是解決不了,主要原因在於單一由政府來管理這些事務。正確的方式是,這些具體的事務需要用民主和社會的綜合的機制來進行管理。
1、地方人大的監督。地方人大作用是什麼,就是代表當地的人民羣衆,瞭解食品安全、住房、土地使用、環境污染、安全生產、勞資關係等等,並將這些問題帶到地區人大會議上,並且對當地政府和具體的管理部門進行經常性的質詢。令其調查情況,採取措施,解決問題。如果政府部門,甚至政府首長對人大代表人民羣衆提出的問題置之不理,人大可以採取提案形式,對部門領導和地區首長進行警告,甚至動議罷免。我們認爲,通過加強地方人大的作用,讓當地的人民羣衆,對當地政府和一些部門形成制約和督促,要比中央垂直把所有的事務都管起來,要好得多。
2、立法―司法機制。對上述發生的問題,必須有針對性地進行立法,立法要具體,要嚴格,使違法沒有法律的空子可鑽;而法院和檢察院則應該垂直進行管理,使其擺脫在處理違法個體工商戶、企業和自然人時,有地方主義傾向;在上述問題方面,對人民羣衆的上訪,應當使之變成訴訟,支持人民羣衆用法律的方式進行利益訴求。比如,近年來環境污染方面的上訪人次劇增,一些受污羣衆在法院打官司時,地方黨委和政府要求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也打不贏官司,於是矛盾激化。只要法院在判案時,不偏向和保護污染企業,利用法律和人民羣衆的訴訟機制,就可以大大減少環境的破壞和污染。因此,與其將工商、質監、環境保護等省垂直,還不如將法院和檢察院垂直到中央進行管理。
3、新聞輿論監督。上述的許多污染、欺詐、危害安全、假冒僞劣等行爲和現象,最怕新聞曝光。許多地方政府和企業,不怕百姓告狀,就怕新聞曝光。因此,新聞輿論監督,能大大降低政府管理的成本,減少政府管理的工作,其實是社會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機制。中央與其將這些千千萬萬的事務垂直管理起來,還不如加大新聞輿論對不合理和不法行爲和事件的監督,促使個體工商戶、企業等等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善待社會和職工。正確處理生產經營與社會和職工的關係。
4、利用非政府的社會組織進行自律和監督。一是應當大力發展行業協會和商會,行業協會和商會制定章程、標準、行爲規則等等,約束會員生產者和經營者。對違規的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由行業協會和商會出面,提出警告,告知整改意見,直到開除會籍,從而通過非政府的約束影響其生產和經營行爲,抑制其負面作用。二是大力發展消費、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非政府組織,讓它們瞭解情況,提出意見,向政府、新聞界、司法機構、商會和行業協會等反映,利用民間的力量監督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的生產和經營行爲。
5、商會、行業協會、銀行、稅務、工商部門等,進行個體工商戶和企業遵守合同、誠實宣傳、以法納稅、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紀錄和聯網,形成誠信檔案,對不守信和不誠實的個體工商戶和企業進行曝光,使其產品銷售、貸款等都受影響,從而達到規範其行爲的目的。
6、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分工,規範政府行爲、提高政府管理社會事務的素質。在事務的管理上,中央與地方要進行分工:全國人大制定有關法律,審查國務院和部門的法規,中央的專業管理部門,主要制定政策、法規,進行業務指導;地方政府進行具體的管理和監督。而要改變對地方黨委和政府考覈的指標和方式:一是要加大環境、真實失業率、人民羣衆意見多少等方面的考覈,二是在方式上要加大人大、人民羣衆、新聞輿論對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不作爲,甚至有意擴大污染等行爲進行監督的力度,適當擴大當地人大和人民羣衆評價、罷免當地主要領導的權力。
只要順着擴大民主和加強法制的思路,強化機制和制度管理,假冒僞劣、食品醫藥不安全、環境污染、濫用土地、生產不安全等問題不難得到解決,並不需要將越來越多的,本應該由地方管理的具體事務,都上收到中央,實際是省垂直管理。(周天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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