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炳先、翟建國、湯漢瑩
一幢“傾城”高樓“絆倒”的胡星系列案官員
隨着陸炳先、翟建國先後受審,胡星系列案再度引人關注。
胡星事發,昆明市國稅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處原處長陸炳先、昆明市土地中心原負責人湯漢瑩、昆明市園林局原局長翟建國等官員先後落馬……這一切似乎都和2005年昆明金碧路上傲然聳起的21層“傾城名築”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
曾華、胡星、陸炳先、翟建國、湯漢瑩,幾者之間存在怎樣的牽連?“傾城名築”是如何打破“二環禁令”而兀然出現在市中心?
“傾城名築”打破政策壁壘
2005年,一個名爲“傾城名築”的高層樓盤兀然出現在昆明黃金地段的金碧路上。
一時間議論紛起,因爲早些時候,昆明就出臺過規定,二環路以內不得再興建高樓,土地原則上用於環境綠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設施、市政設施等建設,一般不得進行商品住宅項目開發。這個決定已成爲一道地產開發商難以逾越的政策壁壘。“傾城名築”的拔地而起打破了禁令,頓時引起相關人士的密切關注。
時至今日,各房產專業網站上仍保留着“金碧陽光傾城名築”的介紹:“金碧陽光傾城名築位於金碧路同仁街,金碧公園對面,與昆明標誌性歷史建築金馬碧雞坊一路相隔,東西寺塔、忠愛坊風雨承載,繁華與歷史盡收眼底……戶型經典、多面採光、明亮通透,每套70萬元起價。”
近兩年過去了,“傾城名築”早已售完,二手房市場上的價格每平方米超過萬元;而“萊富廣場商鋪”的價格每平方米的價格也上了10萬元。確實,像當初牛氣沖天的廣告詞一樣:“如果錯過機會,你要再等百年!”
“傾城名築”背後的胡星
據說,指點着這座傲然聳立的樓盤,開發商們忿忿不平:不讓我們建高樓,這個項目是怎麼冒出來的?省市的官員們也納悶,不知就裏。一個註冊資金只有510萬元的新公司,能在最繁華的地段運作一個價值20億元的樓盤,這其中有何貓膩? “傾城名築”的背後到底隱藏着什麼?是什麼樣的一隻手在暗中操縱?
謎底終究會被揭開。昆明市檢察院在偵辦曾華案件時得知,“傾城名築”的開發商是金城陽光公司(以下簡稱“金城公司”),該公司的真正老闆名叫李彬。另外公司註冊資本爲“510萬元”,兩個自然人股東分別爲“張西瑪佔81%,412萬;李彬佔19%,98萬”。資料還顯示,張西瑪和李彬均是深圳人。
檢察官們通過偵查發現,李彬有一個女兒姓胡,繼而確認李彬原名胡彬,是時任雲南省交通廳副廳長鬍星的三弟。此時,在檢察官眼中,胡星開始隱約浮出水面。
“傾城名築”的崛起之謎
1月15日,昆明市檢察院反貪局採取行動,傳訊了胡彬和金城公司的幾名管理人員,同時被傳訊的還有昆明市土地儲備中心的負責人湯漢瑩。在短暫的抵抗後湯終於承認,金碧路的項目是胡星專門交待他運作的。2003年4月3日,昆明市政府着手對金碧路的一幅地塊進行拆遷,建成開放式公園,但時任昆明市副市長的胡星提出把其中的6.69畝拍賣開發,收益可彌補拆遷和建設經費的不足。並通過手段,最終確保了金城公司以每畝403萬元把土地拿到手。
在整個“操盤”過程中,胡氏兄弟千方百計隱藏自己真實的身份。但種種跡象表明,胡星與金城公司存在着千絲萬縷的關係,這位前副市長有利用職務之便爲親友牟取私利的嫌疑。據辦案人員初步估算,“傾城名築”項目由於有權力的介入,獲利驚人。
掩蓋着真相的帷幕已被撩開一角,“劍鋒”直指胡星。因涉及廳級幹部,雲南省紀委介入此案。雲南省高層決心鐵腕嚴查,追根溯源,揭露真相。但就在這時,胡星突然消失了。於是,就有了辦案人員千里跟蹤跨國追捕胡星的故事……
“傾城名築”牽出的官員
從曾華到胡星,從胡星到陸炳先、湯漢瑩、翟建國,“傾城名築”在某種程度上說,是胡星系列案破口的引線。
昆明中院前天開審陸炳先,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至2006年期間,陸多次接受李彬給予的現金和購物卡,共計5.5萬元,並利用職務便利爲金城陽光屋業公司辦理了“免三減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使該公司2004年至2006年免繳了三年企業所得稅,2007年至2008年兩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後,陸某又讓李彬將185萬元匯入其女兒的賬戶,並用其中的183萬在北京購買住房一套。以上事實,公訴人提供了多份證人證言及證物予以證實,陸某本人當庭予以認可。
該系列案的另一位主角、昆明市園林綠化局前局長翟建國案昨天也在昆明中院開庭審理。
翟建國與“傾城名築”、與胡星案有什麼聯繫?在昨天的法庭上的情況不得而知。但在昆明本地房地產商人看來,胡星的“左右手”除了曾華外、還有湯漢瑩和翟建國,前者原是昆明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後者原是昆明市園林綠化局局長,與曾華任局長的規劃局一起,幾乎完全控制了昆明城市土地開發、建設和綠化的行政審批大權。再加上“稅官”陸炳先,這個“利益同盟”的“能量”可以想象有多大。
隨着曾華、胡星、陸炳先、翟建國等人一一亮相受審,下一個坐上被告席的應該是該系列案的另外一個“主角”湯漢瑩了。湯漢瑩案牽涉多少情況,我們拭目以待。
胡星案牽出昆明市園林局原局長受賄
翟建國:拿了250萬,退贓多退了4塊7毛5
昨日,因胡星案發而牽出的又一貪官站在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昆明市園林綠化局(以下簡稱昆明園林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翟建國。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其受收賄賂金額達250多萬,對此,被告人態度良好,完全予以承認。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人受賄的對象系其親弟弟,而根據已經查明的情況,所有的賄款均已經被追回,而且,家屬退贓時還多退回了4.75元。在此基礎上,辯護律師進一步提出:被告具有自首情節,應該從輕或減輕處罰。經過辯論,公訴機關表示:對於自首情節沒有異議。
1、胡星案牽出的官員,其罪行並未涉及胡星
剛剛半百之齡的翟建國頭髮已經花白,坐在昆明中院第二號大法庭的被告席上,他強打精神。
翟建國於今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月7日被正式執行逮捕。在此之前,在雲南省交通廳副廳長任上的胡星剛剛案發,並被公安部以A級通緝令在全國通緝,那時,翟建國還安安穩穩坐在自己局長的寶座上,曾經在規劃系統與胡有着短暫同事關係的這段經歷,讓他成爲了各界風傳的涉案官員之一。
很快,翟的受賄案浮出水面,並被相關部門和媒體例入了胡星系列案範圍,從而備受社會各界關注。但是,根據目前已經披露的情況,他身負責的所有經濟犯罪案,均沒有涉及到胡星。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這樣指控翟建國: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翟建國在擔任昆明園林局黨委書記兼局長期間,利用其主管園林綠化的職務之便,先後安排或協調其弟弟翟某承建了圓通公園廣場道路、翠湖公園綠化改造和春雨路道路綠化等園林綠化工程項目,工程總造價達1200餘萬元。2004年至2005年期間,翟某爲此向翟建國送上現金人民幣150萬元,並按指示分別存入翟建國前妻段某和兒子翟某某的兩個銀行帳戶。2006年4月,翟某再次送上20萬元,存入翟建國現任妻子李某的帳戶。
2002年至2007年期間,翟建國還利用職務之便,陸續安排昆明開方藝術裝飾有限責任公司承建了金碧公園、翠湖公園、圓通公園的雕塑裝飾工程,以及春城路藝術壁畫等項目,這些工程總造價達1500餘萬元。該公司謀取到鉅額利益後,向翟建國送上了人民幣35萬元。另外,依據雙方提前達成的約定,該公司還出資432485.25元,爲翟某裝修了位於江東小康城、文林雅居和曙光東區的3套住宅,並“幫忙”購置了部分傢俱、電器。
2、辯護人稱被告屬於自首,公訴機關予以認可
公訴機關認爲:翟建國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在主管園林綠化的工作中,利用其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取他人賄賂,併爲他人謀取利益,受賄金額達2502485.25元人民幣,其行爲已經觸犯《刑法》中的相關條款,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起訴書》中,公訴機關絲毫沒有提到“胡星”,也沒有提到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況。
接受家屬委託,擔任被告辯護人的是雲南新洋務律師事務所的蘇建明和李志斌兩位律師。“翟建國的罪名成立,但他的情況屬於自首,根據《刑法》第67條第一款法規,應當對其採取從輕或減輕的處罰。”在辯論階段,蘇建明提出。
被告辯護人在辯護詞中寫道:翟建國案發前並沒有被“雙規”,也就是說,有關部門並沒掌握到其犯罪的事實。今年1月23日胡星案發後,翟建國被找到雲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紀委),配合對胡星的調查。在回答完關於胡星的相關問題後,他就主動交代了自己受賄的相關情況。次日,偵查機關向其發出了《詢問通知書》,他又再次如實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這個情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的一份《情況說明》可以加以印證。這份《情況說明》說:“我院在辦理胡星案時,發現昆明園林局局長翟建國有受賄嫌疑,遂對其進行調查,犯罪嫌疑人如實向司法機關交代了自己涉嫌受賄的全部犯罪事實。”
在經過第一輪的辯論後,公訴人當庭表示:對於自首的定性沒有異議。
審理中查明,被告人翟建國在歸案後積極退還贓款,總共向辦案機關上繳了2502490元人民幣。辯護人稱:退回的贓款甚至比受賄額還多出了四塊七毛五,這是其所持“從輕論”的另一有力證據。辯護人認爲:“退藏是否徹底,這是經濟犯罪中衡量被告悔罪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
世人眼中的翟建國:他太重情,是個大孝子
說到“70老母”
他的眼淚流了下來
“不要通知我的家人,我不想讓他們來看我接受審判……”在昨日開庭前,看守所中的翟建國帶話給自己的辯護人,如此反覆叮囑。“他很重情。”這是辯護人之一李志斌律師對翟的印象。
按照翟建國的這個意思,辯護人沒有把開庭的消息告訴翟年過七旬的老母親,以及他剛剛考上大學的兒子。前來參加旁聽的親屬,僅有翟現在的妻子李某。
“這些全部都是事實,我認罪。”對於被指控的所有罪行,被告人翟建國全盤承認。在最後陳述階段,他簡單回顧了自己的任職經歷,就開始表達起了內心的“懺悔”:“我對不起黨和國家對我的培養,對不起人民……請求給我一個從新做人的機會。”雖然很沮喪,但在審理中,被告席上的翟建國還是儘量控制着情緒,但在說到“我上有70多歲的老母親”時,他眼淚流了出來。
剛歸案時,翟建國在一份題爲《對自己經濟問題的深刻認識》的“懺悔材料”中這樣寫道:“自從當了局長,便放鬆了思想政治的學習,放鬆了世界觀、人生觀的改造,產生了‘有權不用過期做廢’的思想。總覺得自己工作很辛苦,得到的確(卻)很少,心裏極爲不平衡。於是,便利用手中權利撈取國家利益,以致違紀犯法,滑到危險的邊緣,徹底葬送了自己。我所做的一切,性質是十分嚴重和惡劣的……我是園林局黨委書記,黨風廉政工作第一責任人,表面上也在教育人,(實際上卻)道貌岸然,做僞君子。”
儘管已經有了如此“深刻”的“認識”,翟建國對於自己的命運似乎還是比較樂觀。“痛定思痛,自己一定要悔(改)過自新,爭取得到從輕、從寬處理。我今年50歲了,身體不太好,看在我過去多少也爲國家、社會做過一些有益的事……還有我後半生的生活問題,肯定組織能保留我的公職,給我今後生活的希望……不管組織上做出的任何處理,我都會接受。”
記者多方採訪瞭解到,案發前,翟建國爲人相當低調,身爲省會城市園林局的一把手,他幾乎從來沒有在公衆面前亮過相,互聯網上也幾乎檢索不到關於他的新聞,更別說履歷等個人資料了。園林局的兩名老員工告訴本報記者:““翟局”確實很重感情,對屬下很隨和,對家中老人則更是出了名的孝順。”
園林局職工說
他是乘公交車上班的好領導
“平時,他對單位職工要求比較嚴格,我們都沒想到翟局長會出這樣的事!”一提起翟建國,昆明園林局的幾名職工都這樣評價他。
“在我們的印象裏,從來都沒有發現過翟局長有什麼不好,他是一個年富力強的好領導,可誰又能想到他會是這樣的人呢?”這幾名職工還故意大聲地對記者說,翟建國給大家的印象是很講原則,除辦公事,自己從不開公車回家,每天都乘公交車上下班,他平時不太講話,不論對待上級領導還是單位的後勤人員,他都是和藹可親、平易近人的一個人。
另一名職工在私底下罵罵咧咧地說,翟建國給他的印象儼然是一個社會上的“油子”,在廣大職工的印象裏,翟建國經常賣弄自己與市裏某幾名領導是鐵哥們的關係,故意留給別人他自己有着“隻手通天”的能力。親弟弟將他拉上歧路
翟建國究竟是怎樣走上犯罪之路的呢?本報記者通過對相關辦案部門及知情者的採訪,瞭解到他犯罪的最初動因並非像其他大多數貪官那樣純粹追逐非法利益,而是出於篤厚的兄弟情誼,將他拉上這條不歸路的,正是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所提到的他的親弟弟翟某。
早年,文化程度不高的翟某一直沒有固定職業,家庭生活非常拮据。作爲哥哥,翟建國看在眼裏急在心裏,經常拿點錢來接濟弟弟。翟某很懂事,對哥哥一直滿懷感激,2001年,翟建國開始在昆明園林局出任“一把手”後,弟弟便暗地裏尋思着想讓哥哥幫自己“找點事做”。
2002年10月,明白弟弟心思的翟建國找到了一個機會,當時他很興奮,覺得終於可以真正幫到弟弟了,卻渾然不覺自己已經由此滑進了可怕的深淵。
他後來在一份交代材料中回憶:他通過親自安排及向相關負責人“打招呼”的方式,把圓通廣場的工程交給了弟弟。但這個工程造價達五百多萬,必須經過公開招標,而翟某並不具有相應資質和實力。於是,翟某便找了深圳志鬆公司掛靠,讓該公司出面參加投標。隨後,翟建國又找到市規劃設計院的一位負責人,叫此人找一家招標代理公司來負責招標。一番操作,深圳志鬆公司中標,這個大型的市政工程終於落到了翟某手中。
春雨路道路綠化工程是翟建國幫弟弟拿到的又一個項目。這個工程造,翟建國本無權做主,所以還頗費了一番周折。他找到自己曾經的老部下、時任西山區城建局局長的楊某,說有個老朋友閒着,想找點工程做。楊安排區綠化處的劉某,讓劉直接與翟某接洽。事情當然很快就辦成了。之後,翟某逢年過節會送點紅包給劉某,但沒有給楊某。
就這樣,翟建國一次次地幫弟弟“打招呼”,一次次地直接或間接地安排工程給弟弟。拿到工程後,並不具備施工實力的翟某又去找其他企業掛靠或合作,很快就暴富了起來。爲“報答”哥哥,翟某在陸續向“局長哥哥”送上170萬元的同時,還不斷告戒自己:不能把哥哥“交”的工程搞砸了,否則會壞了哥哥的名聲。
後來的情況顯示,這些工程的質量確實都相當不錯,甚至有的還成爲了極富昆明特色的標誌性工程,比如,包括“海鷗老人”雕塑在內的翠湖畔的四個裝飾景觀工程。
翟建國檔案
1957年4月1日出生,籍貫山西晉城。大學文化。1974年參加工作,進修獲得本科學歷後,在昆明水泥廠呆了兩年半,之後進入昆明市規劃設計院,任科室主任、院長助理。1992年,調西雙版納,陸續任版納州建設局副局長、版納省級旅遊渡假區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兼景洪市建設局局長。1994年9月調回昆明規劃設計院,任副院長。1998年4月,任昆明市建設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2001年5月至案發前,任昆明市園林綠化局黨委書記、局長。
□案件反思
親屬之間贈送財物也可能構成犯罪
由於此前已經專門進行過證據交換,昨日上午的審理進行得非常順利,僅持續了不到一個半小時。10時30分左右,審判長宣佈將擇日作出一審宣判。
“在我看來,翟建國可以說是因‘情’落馬,這個情是兄弟情,本案的特殊性就在於此。而這個特殊性就凸顯出了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那就是親屬之間贈送財物也可能構成犯罪。”審理結束後,被告辯護人之一的蘇建明律師告訴記者。
蘇律師分析說:在重大節日或特殊日子裏,向親友送禮是中國古老文化傳統的一部分,原本是無可厚非的。在絕大多數的行賄和受賄案件中,被判定構成犯罪的主要是非親屬關係的人向政府工作人員送禮。這沒有什麼爭議。但本案的情況不在此例,本案屬於親人之間的經濟往來,由於親人之間先天所具有的那種血脈關聯,這種送禮行爲是否純粹是出於謀利的目的,有時就不太好界定。
“我知道該案在定性時是有些爭議的,但即便是作爲被告的律師,我仍認爲這種送禮行爲構成犯罪。因爲,送禮和接受禮金、禮物雙方的關係,不應該影響到案件的性質。”蘇建明稱:這一點正是翟建國受賄案特殊的教育意義所在,它可以提醒和告戒其他政府工作人員,即便是親人之間,也不能利用手中職權爲對方的利益大開“方便之門”,更不能因此笑納對方的“感激”,收取對方的“感謝費”。
□同類案件
弟弟給哥哥送錢也犯行賄罪?
金陵晚報2005年6月10日刊登報道,披露了長沙某銀行行長張燁因犯受賄罪落馬的消息。文中提到,親弟弟張軻送給張燁的上萬元錢也成爲法院認定張燁受賄的罪證。不僅如此,張軻也因此涉嫌行賄罪被另案處理。“自己與弟弟的親情往來,怎麼就成了受賄和行賄呢?”文章描述張燁被刑拘後的心態,也道出了許多普通人的困惑。記者爲此採訪了多位法律界的專業人士,發現“如何認定親屬間的行賄與受賄”的問題,目前在法律界還存在較大的爭議。
張燁的“兄弟之情”
據報道,出生農村的張燁與弟弟張軻感情甚好,當了行長之後便想辦法要幫助弟弟。所以當弟弟好不容易在長沙辦廠之後,張燁便利用自己的行長職務,頻頻幫弟弟打招呼、攔業務,甚至搞貸款。張軻賺了錢,當然不會忘記哥哥。當他聽說哥哥的兒子要到貴族學校讀書,便拿出5萬元錢替哥哥交了學費;哥哥買了新房,他又送了12萬元裝修費;嫂子買車,他又將25萬元現金送到了哥哥的辦公室。
觀點1:“兄弟之情”不構罪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爲,親屬間,特別是親哥倆間互送禮品、財物,是一種正常的情感交流,無可厚非。即使是掌權的哥哥替弟弟“打招呼”謀取了好處,又收了有求於己的弟弟的錢,也不宜按行賄罪與受賄罪來認定。
觀點2:不構罪之說無法律依據
持此觀點的人認爲,行賄與受賄犯罪是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職務犯罪,不論行賄人與受賄人具有何種親屬關係,只要符合該類犯罪構成要件,就足以構罪。那種認爲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兄弟姊妹之間,無權的一方送財物、掌權的一方收財物的行爲不構成行賄與受賄犯罪的觀點沒有法律依據。
觀點3: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接受採訪的大多數人認爲,親屬間“送禮”與“收禮”的情況比較複雜,既不能一律不作爲犯罪來處理,也不能簡單地認定有罪,關鍵要區分“親屬間的禮尚往來”與“行賄、受賄犯罪”。一般說來,親屬間的禮尚往來,應該是“有來有往”的雙向交流。如果親屬間總是一方向“掌權”的一方送禮,對方卻從不或很少還禮,收禮的一方又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送禮一方謀取利益,則雙方就可能構成行賄與受賄犯罪。持此觀點的人同時強調,“親屬間的送禮行爲”與一般非親屬間的行賄、受賄行爲認定應有一定區別。雖然我國刑法關於行賄、受賄犯罪的主體並無親屬與非親屬的限制性規定,但是考慮到親屬間的特殊因素,對於那些在經濟上沒有分開覈算的親屬、經濟上雖已獨立覈算卻沒有明確請託事由的情況,一般不應以行賄、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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