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惠是個祕書,辦公室裏有個同事常把色情書刊裏的圖片剪下來放在小惠辦公桌上。小惠礙於面子不好發作,因此精神壓力很大。
像這類的行爲,浙江省把它界定爲性騷擾。26日,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案)》,明確了“性騷擾”的五種形式。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社會行政法規處的鄧蔚霞告訴記者,傳統上一直把“性騷擾”理解爲對異性不正當的身體接觸,或者偷窺異性的隱私部位等等。近年來,通過手機傳播淫穢短信、網絡傳播黃色圖片的情況已呈愈演愈烈之勢。這次浙江地方立法通過的“新規”,將性騷擾擴大到肢體行爲以外,把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等均被視爲“實施性騷擾”方式之一。
此前實施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距今已有13年之久。這次通過的“修訂案”將於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婦聯權益部的有關負責人說,受到性騷擾的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婦聯組織和所在單位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同時,對“性騷擾”的責任追究進行了細化,如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行爲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鄧蔚霞說,如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爲未依法查處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有權督促其查處;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查處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些專家認爲,“性騷擾”要從一個法律文本進入到現實的操作層面,還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浙江金正大律師事務所駱忠紅律師說,新立法界定的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爲中語言和肢體的舉證較爲困難,除非是長期持續的性騷擾行爲,發生偶發性的性騷擾行爲,受害人不可能隨時攜帶攝影機或錄音器材,這樣就爲今後的司法訴訟設置了難題。
但鄧蔚霞認爲,“雖然在一些操作層面上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但畢竟邁出了令人可喜的關鍵一步,爲保護婦女增加了重要砝碼,也能讓一些人自律自己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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