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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揭露非法集資給社會和人民羣衆造成的危害,引導羣衆增強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新華社記者近日就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採訪了權威部門有關負責人,他們介紹了相關背景知識。
問:社會公衆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活動?
答:社會公衆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二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爲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着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着巨大風險。因此,—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四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爲,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問:目前證券類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主要表現爲哪些?主要有哪些形式?
答:目前非法證券活動主要是指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非法發行股票,是指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而擅自公開、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爲。擅自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覈准,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行爲。變相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覈准,採用廣告、公告、電話、信函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衆發行股票,以及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衆轉讓股票的行爲。如果是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經證監會批准,股票轉讓後,公司股東不得超過200人,違反這一法律規定的行爲也是變相發行股票。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是指未經證監會批准的機構和個人從事的證券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諮詢等證券業務。
非法證券活動表現形式主要有:誘騙社會公衆購買所謂原始股或各類基金份額,謊稱這些證券將在海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謂原始股或基金份額;以所謂投資諮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國外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甚至產權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的名義,未經證監會批准,非法向社會公衆推銷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額回報爲誘餌,以證券投資爲名,詐騙羣衆錢財。
問:公衆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證券活動?
答:社會公衆可從兩方面來識別非法證券活動:一是從證券的發行方式識別,無論是股權(股票)、債券還是基金,其發行方式是不是採取了前面提到的公開發行的方式,如果採取了這種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批准,可以判別它是否是非法的行爲。二是從發行證券的中介機構識別,看中介機構從事證券承銷、代理買賣活動,是否取得了證監會批准,如果沒獲批准,就可判別是一種非法證券業務。
根據《證券法》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那些所謂的“原始股”“將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及“金匯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完全是騙局,投資者一定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要抱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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