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工程發包給自己承建
內審組將文成弟列舉的包工程掙錢的不實之處一一揭露出來。在確鑿的證據面前,文成弟爲了自圓其說,不得不提供他帶徒弟包工程掙錢的新事例:自己早年還在當泥瓦匠的時候就收了一個徒弟李某,師徒感情很好,李某後來承包了市江北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第三處(以下簡稱三處),在自己手裏包了大量工程,掙了不少錢。自己買股份和鋪面的錢就是這個徒弟給的。
“你的徒弟憑什麼要給你這樣大的鉅額資金?”辦案人員的這一問,文成弟陷入了兩難境地:如果說這筆錢是徒弟送的,那就犯了受賄罪;如果說錢是向徒弟借的,可是事先又沒有準備借據。權衡再三,文成弟供認:徒弟承包的“三處”真正的老闆就是自己,徒弟只是掛了一個經理的名替自己打工,所以“三處”掙的錢就是自己的錢。
專案組立即將文成弟的徒弟李某傳喚到檢察院。李某如實供認自己是按師傅文成弟的旨意承包的“三處”,所以“三處”的實際老闆是師傅,一切經營也由師傅一手操控,自己只是領取相應的報酬和獎勵。
李某的供述完全印證了文成弟的交代。專案組乘勝追擊,文成弟又交代出市江陽房屋建築安裝公司第七處(以下簡稱七處)也是自己承包的,只不過是以自己當時還在讀書的兒子的名義承包的。他把市政工程主要發包給“三處”承建,把土地主要轉讓給“七處”開發,其實都是由自己一手操控經營。
文成弟利用手中的權力,把工程發包給自己承建,把土地轉讓給自己開發,價格自己定,實惠任意撈,他這樣循環運作,怎能不掙大錢、不成富豪?
設立專門轉移資金公司
一筆奇怪的資金流向引起了查賬組的注意:國土局本是審批土地的,可是他們建房反而向“三處”去購回土地使用權,於2000年8月向“三處”支付了370萬元土地轉讓金,其中的350萬元又很快從“三處”轉到了納溪志祥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經查這個志祥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文成弟的兒子。詢問文成弟的兒子,根本就不知道志祥建材有限公司的任何事情。顯然這個公司是專門用來轉移資金的。
辦案幹警到國土局瞭解情況得知:2000年8月,國土局欲收回和本局相連的“看守所側”一塊地建房,遂派員向開發公司聯繫。開發公司經理文成弟稱:“三處”爲開發公司承建工程,可是開發公司的資金一時週轉不暢,沒有付清“三處”的承建工程款,於是就用土地抵付。國土局想要的“看守所側”這塊地也早已抵付給了“三處”,所以國土局就只能從“三處”購回該地使用權。
再查原國有開發公司的賬務,發現確有三塊地抵付了“三處”的工程款,但是其中卻沒有“看守所側”這塊地。
再找到“三處”的傀儡經理李某詢問,他供認:1998年6月,開發公司支付“三處”承建工程費只給了一部分錢,餘下的近千萬工程費,文成弟則決定用開發公司的土地來抵扣,並將打印好的3份土地抵款協議交給李某簽字,其中一份就是用“看守所側”這塊地來抵一部分工程款的協議。後來3份協議的事就一直沒有下文了,直到2000年8月,文成弟突然對李某講國土局已經收回該地,叫李某去收錢。國土局付的款劃到“三處”賬上後,文成弟又叫李某將其中的350萬元轉到志祥公司賬上。
李某的供述和檢察幹警查獲的證據,印證了文成弟採用調包計把國土局支付的370萬元土地轉讓金全部貪污的事實。
經專門負責文成弟財產清理的檢察官查實:文成弟採用各種手段非法斂財共計9000多萬元,其中鋪面就有140多套,分佈在4條街上,難怪給人們瀘州首富的強烈印象。然而讓文成弟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金額卻只是他採用調包計貪污的370萬元土地轉讓金。違法所得高達9000多萬元,犯罪金額卻只有370萬元。
鑽法律空子的貪腐新動向
文成弟在建築和市政行業幹過多年,見不少房地產開發商和工程承建商快速暴富,眼饞至極。然而,他的好運接踵而至:1992年,文成弟被任命爲市政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的經理;1995年,他又具體負責由開發公司代表市政府統徵開發華陽鄉飛躍三隊的工作,集土地統徵、轉讓、開發、工程建設權力於一身。不過他也看到不少腐敗分子利用手中的權力貪污受賄,受到法律懲處。
有鑑於此,他自己承包其他建築公司的工程處或成立私營公司,找親屬或其他信得過、能控制的人掛經理的名,由自己一手操控經營,專門承接自己任經理的國有開發公司的業務,自己把土地轉讓給自己開發,自己把工程發包給自己承建,把所有的利潤統統吃下。幾年下來,文成弟就以這種方式非法斂財9000多萬元。
現行《刑法》對這種方式的撈錢行爲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對於這種方式的撈錢行爲能否處罰,司法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爲:這種撈錢行爲,其中一部分已構成現行《刑法》規定的“爲親友非法牟利罪”或“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可以按照這兩個罪來處罰。然而這兩個罪都規定: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文成弟這種自己給自己發包工程承建、轉讓土地開發的非法撈錢行爲,比“爲親友非法牟利”、“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的犯罪行爲更惡劣,7年就非法斂財9000多萬元,但是他承擔的風險卻最多不過7年刑。並且處以罰金並不是沒收財產,他還能夠存留相當部分的財產。
司法界有的人士認爲: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而且不得類推,所以文成弟雖然違反了公司法、合同法、黨規政紀,違法所得可能被追繳,但是卻缺乏追究刑事責任的相應依據,不會被判刑。若貪污受賄9000多萬元,必處死刑,並可處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致使人財兩空。由此可見,文成弟這種自己給自己發包工程承建、轉讓土地開發的撈錢方式風險確實要小得多。
文成弟之所以後來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那是因爲他以調包計貪污了370萬元公款,司法機關才得以名正言順地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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